既然一個事物僅有一個相對,那麽我們就要進一步詢問“一和多”的相對是怎麽形成的了,還有“大和小”又是如何相對的。“抑或”一詞僅能用在一個對論當中,就比如說“這事物是白抑或是黑”,還有“這事物是白抑或是不白”(說到這兒,我們不禁要問“這事物是人抑或是白”)。那些預先有了預設而問的問題,譬如“來的人是克來翁抑或蘇格拉底”,這其中的兩個人就已經算不上是同一級裏必須要分離的,隻不過在這句話裏他倆也成為了無法同時出現的對反。事先有了假定他們倆不可能同時出現,接著才會有來者是誰的問題。依照這假設,若是兩人同時出現,問題就變得十分荒謬了。可要是真的兩個人同時出現的話,還是依舊可以納入到“一或是多”的討論當中,隻不過問題要變一變,變成“他們是兩個人都來抑或一個人來”。因此,隻要是有“抑或”的問題一定是有關對反的,隻是我們還可以這樣問“這個是大或小,抑或是相等”,這問話中“等”以及其他兩項的對反又應該是什麽呢?其實,兩者和“等”都不是相對,“等”從什麽角度看可以成為“大”或是“小”的相對呢?“等”和“不等”才為對反。如果“等”和“大”、“小”也是對反的,顯然一個事物能相對反的事物就不止一個。要是“大”和“小”二者都包含在“不等”當中的話,那麽“等”就可能與之相對反(這一說法對於“不等”為“未定兩物”充分支持),隻不過這一疑問還不可能把相對反引向了一物與兩物的關係結論。就定義來說,對反是不會出現在中間的,即便在對成的兩項中間包容了一些事物的間體。對成各項若是可以自己處在中間的話,就稱不上是完全的相對的了。

剩下要解決的問題其實就是“等”和兩者之間的關係,應當是“否定”,也可以說是“闕失”。大小兩者之間不能隻否定或是剝奪其一,想想為什麽不隻否定剝奪“大”或者是否定剝奪“小”?顯然兩者均予以否定剝奪才行。因為這樣,說到“抑或”其實就是牽涉到兩者而非其中一個(應該是“這是大抑或相等”或是“這是小抑或相等”),這麽說其實應該用三個“抑或”。隻是這個闕失又非必然,要知道不大不小就一定是相等,通常相同屬性的事物之間才會用三個“抑或”來比較。

“等”可以是非大非小,但同時也可大可小,通常一個否定若是剝奪性質的,那麽就必須和這兩者都相反(這也就是所謂的間體)。至於那些與不善不惡兩者都相反的事物還沒有具體名稱,這類事物的定義上總是有很多的爭執和分歧,何況這種定義的主題還一般不是很單純,隻有那些形容為既不是黑也不是白的顏色,興許還可以找到一種顏色。盡管如此在顏色的範疇當中,闕失性的否定也是在一個有限的範圍之內,例如,有一種非白非黑的顏色存在,可是這是什麽顏色卻還始終無法確定,可能是灰,可能是黃,還可能是其他顏色。因為在不善和不惡之間有了善惡的間體,很多人就會濫用此類的短語,好比說有一個非鞋非手的在鞋和手之間的間體,這就好像世間所有事物之間都可以有一個間體存在,於是不準確的評斷由此產生。不過這一論證不是必然的。畢竟前一個例子當中確實有屬於相反的綜合否定(兩反),通常這一類的對反中間存在著一個間體,有一個自然段落,可是在後一個鞋和手的例子當中,兩者並沒有“差異”存在,兩種事物屬於不同的門類,二者所含受的材料都不是一個門類的(兩者不是一個屬對的,也不可能找到兩者間的間體),這綜合否定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