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方麵“一與多”是相反的,其中有一種是“單與眾”,前者無法區分,後者可區分,隻要是可區分的都被稱作是“眾”(即多歧性),凡是那些無法區分的和尚未區分的都是“單”(即統一性)。矛盾一般來說有四種,這裏所說的就是其中的一種,它們不是取義於缺失,因此嚴格來說它們不是矛盾,也不是相關,應當稱為相對。無法區分的“單”之所以稱為“單”,源自於這對矛盾,它和可區分的“多”彼此對反詮釋。相對而言,可區分的“眾”更容易為人所認識,所以單就視覺而言,定義上的“眾”要先於“一”。

曾經我們對“一”進行係統性的區分歸納時,發現其中有“相同”、“相似”和“相等”。在“眾”的係統當中也有“相別”、“不似”和“不等”。“同”一般有多種含義。(一)有時候指的是在數上相同。(二)事物的故事和數二者合一也被我們稱為同,譬如你和自己的“形式和物質”二者合一。(三)本體的公式也合一的,例如相等的直線、相等的四邊形、等角四邊形等都被稱作“相同”,這一類的情況很多,它憑借著相等的性質被稱為同。

世間事物絕對相同是不存在的:(一)從綜合本體上觀察兩者沒有差異的就可以稱之為“相似”,它們在形式方麵實為相同的,就比如大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的直線也是相似直線,不過相似不等同於絕對相同。(二)即便是形式相同的事物程度上也可能有差異,這差異如果不明顯的話那也可以稱為相似。(三)具備同一素質的事物,像是“白”——白的程度有強有弱,但它們的顏色形式是一致的,這樣的情況也視為相似。(四)事物的一般素質或是重要素質表現出相同點多於差異點,也就稱作相似,例如色澤都呈現白色的錫和銀相似,色澤都是黃赤的金和火也是相似的。

相別和不似明顯也有多個含義。“別”的含義中有一個是同的反義(凡與他物不同的就稱作是別,不是別的就是同了)。另外“別”還有一個含義是撇開在物質和公式上合一外,其他各方麵都不同的事物也稱作別,如果這麽說的話,那麽你和你的鄰居就應該稱作是別。“別”的第三個含義算是指上麵闡述過的數理對象的諸多例子。事實上,每一個事物和他物之間都可以用“同”或者“別”來區分範疇,不過請注意這裏所說的事物必須是現存的事物,“別”隻屬於現存事物範疇內,現存的事物本性上各自為一,彼此之間又可為“別”。可是對於非現存事物來說,“別”不屬於它們的範疇(通常非現存事物都用“不相同”),它們的“別”和“同”之間不成矛盾。

“同”與“別”兩者矛盾的性質就是如此。說起來“別”也不同於“異”。通常情況下“別”和“別個事物”無須一定在特定的方麵要有差異(現存的事物必然或多或少的有所區別),可是說到“異”那就說明兩個事物之間一定在某方麵存在差異,因此相異事物必須從公認相同的方麵去找出區別來。這裏說到的公認相同之處其實就是科屬或是品種,區別就在於相同的科屬下不同的品種,或是相同的品種下不同的個體區別。事物之間如果沒有共通的物質,而且互相不為創生的關係(也就是不同範疇的),那就要稱作“科屬有異”。如果是同一科屬的事物,那就要稱為“品種有異”(“科屬”的命意是兩個品種相異的事物之間最主要的“相合之處”)。

相反事物一定是相異的,這屬於“異”中的一種類型。歸納之後我們會發現這個假定確為真實。但凡不同科屬且又相互有別的事物,還有在科屬上相同但彼此有別的事物,它們的表現也會相異。此外,在本文的別處我們已經闡述過了關於“於屬相同”和“於屬有別”的事物是什麽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