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必須”(必然)的含義有:(一)1.一個事物生存的必要條件,比如動物都要呼吸,都需要吃東西。因為如果沒有這些,就不能生存。2.存善去惡的必要條件。比如我們得病了就要治病,就要吃藥,人們如果想賺錢,就得出海。(二)在強迫行動和強迫力量中,那些阻礙或抑製自然脈動和要求的,我們也稱之為必須。這樣的必須是痛苦的,歐維諾說道:“所有的必需品往往是討厭的。”而必須的一種形式就是強迫,索福克裏說:“我做了這樣的事都是被強迫的。”這樣的必須是與自然要求和人類理性相悖的,但是又無可奈何。(三)我們說,隻能這樣,沒有別的辦法,這就是必須,這是其他所有含義的來源,一個事物隻是因為某些強迫的力量,沒辦法按照自己的脈搏來活動,那麽就隻能接受然後去做它必須做的事。因為有了必然,事物就隻能這樣。“生”和“善”和這個相像,某些條件就是“生”和“善”的必要條件,而這類的原因就是一種必須。(四)再說,還有一種必須是實證,因為證明非常充分,結論就必須是這樣,這個必須的原因就是最基本的條件,有了這些條件的約束,綜合論法就隻能這樣發展。

有些事物的必須是別的事物,而另一些事物是別的事物的必須,自己不需要必須。無論是本義還是狹義,必須(必然)都得是單純的事物,這樣的事物隻有一個存在狀態。不可以說它又在這個狀態存在,又在那個狀態存在,要是這樣,實際就不止一個存在狀態了。所以,凡是永恒不變的事物,就是單純的,沒有什麽可以強迫,也不用壓抑自己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