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漢語中,常用“十惡不赦”來形容惡貫滿盈、罪不可赦之人。這裏的“十惡”是對重大罪行的泛指,並非實指。而在我國古代刑罰律令中,“十惡”則指十個具體的刑法罪行,《齊律》稱其為“重罪十條”,規定凡犯“重罪十條”者,絕不赦免刑罰。隋唐時期,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通過對其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一、謀反,曆代都被視為十惡之首,指企圖推翻朝政;

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三、謀叛,指背叛朝廷;

四、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五、不道,指殺害無辜的一家人及將人進行肢解;

六、大不敬,指冒犯皇室尊嚴,如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禦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八、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等;

十、內亂,親屬之間通奸或強奸等。

由於“十惡”罪行直接危害了封建專製製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唐確立“十惡”之罪以後,被曆代封建法典視作不赦之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