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稅務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項任務就是如何為企業尋找節稅空間。這也正是本節所要介紹的內容。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節稅的概念。所謂節稅,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應納稅義務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其次,我們來看節稅的基本分類:

    1.從其減輕稅收負擔或免除納稅義務所采取的手段看,可分為三種基本方式:

    (1)稅基式節稅。指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的方式來減輕稅收負擔、甚至免除納稅義務。在適用稅率一定的條件下,稅額的大小與稅基的大小成正比。稅基越小,納稅人所負有的納稅義務越輕。縮小稅基的主要表現是增加營業成本和營業費用。

    (2)稅額式節稅。稅額式節稅常常與稅收優惠中的全部免征或減免相聯係。納稅人本來不符合免稅或減半征稅條件,但是通過轉變經濟性質或是改變內部組織結構等辦法,使自己符合免稅或減半征稅的條件,從而減輕稅收負擔或解除納稅義務。

    (3)稅率式節稅。指納稅人通過一定的合法途徑,使其所擁有的課稅對象直接適用於較低的稅率計稅,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引起這種節稅行為的外部原因,主要在於課稅的地區、行業存在差異,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

    2.從稅收法規的角度看,節稅可分為以下幾種:

    (1)利用選擇性條文節稅。這種節稅形式主要是指稅法對同一征稅對象同時作了幾項不同的規定,納稅人選擇任何一項規定都屬合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樣,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可以根據資金運動狀況,自行選擇預繳稅收的日期,適當遞延了應納稅款。又如《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這樣,納稅人在固定資產折舊的選擇上就有了納稅人完全可能通過事先測算,選擇有利的折舊計算方式來節稅。

    (2)利用不明晰條文節稅。這一節稅類型主要是指稅法的有關規定過於抽象,納稅人可以從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並據此執行,同時得到稅務機關的默認或許可,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接下來,我們來看節稅的幾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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