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網絡消費中經營者的義務

    在線披露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 :“經營 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 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 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第二十一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 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 實名稱和標記。”

    不得濫用格式合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規 定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 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 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 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 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 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 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 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 定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 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 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 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 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 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 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 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 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第二節網絡犯罪

    網絡犯罪主要有兩大類 :一是以計算機信息係統為對象的犯 罪,二是將計算機信息係統作為工作的犯罪。

    一、以計算機信息係統為對象的犯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係統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 的計算機信息係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係統或者采 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係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 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係統實施非法控製,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 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的程序、工具, 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的違法犯罪行 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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