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004年《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兩方麵的變化:

    

    (1)強調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監管,核心一級資本要求從現行的2%提升至5%,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從4%提升至6%,總資本充足率維持在8%。(《巴塞爾協議III》核心一級資本從4%提升到4.5%,一級資本從4%提升到6%,總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核心一級資本職能通過利潤留存或增發股份獲得,傳統的可轉債將無法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債務型資本工具發行不再設置上限。

    

    (2)新增資本扣除項。

    

    15.《巴塞爾協議II》和《巴塞爾協議III》的主要精神

    

    2004年《巴塞爾協議II》,2010年《巴塞爾協議III》。《巴塞爾協議II》的主要精神是銀行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最低資本要求,論述如何計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總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巴塞爾協議III》提出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除了信用風險,《巴塞爾協議III》還要求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支柱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第二支柱時針對銀行業風險二指定監督檢查的主要原則風險管理指引和監督透明度一級問責製度,包括如何處理銀行賬戶的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如何加強跨境交流與合作一級資產證券化方麵的指引。《巴塞爾協議III》認為,監督檢查程序的目的,不但要保證銀行有充足的資本應對業務中的所有風險,而且還鼓勵銀行開發並使用更好的風險管理技術來監測和管理風險。

    

    第三支柱時市場紀律。第三支柱時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補充。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希望通過建立一套披露要求圖達到促進市場紀律的目的,披露要求應該有便於市場參與者評價。

    

    《巴塞爾協議III》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為增強資本質量和提高資本要求,引入非風險杠杆率最低流動性標準資本留存緩釋和逆周期緩釋。這些措施旨在從微觀謹慎和宏觀謹慎兩方麵增強銀行消化損失的能力,確保長短期流動性,提高銀行抵禦係統風險的能力,使銀行更好地抵擋經濟和金融的壓力,對全球長期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起到支持作用。

    

    微觀謹慎:即單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金融風險的管理,是《巴塞爾協議》一直以來的監管對象。在《巴塞爾協議III》中,微觀謹慎方麵的措施主要包括增強資本質量提高最低資本要求引入非風險杠杆率和提出最低流動性標準。

    

    ·非風險杠杆率:杠杆率就是比率,非風險杠杆率=(一級資本)(資產 表外風險暴露),非風險杠杆率涵蓋表外資產,最低要求是3%。降低銀行杠杆倍數,促使銀行穩健經營

    

    ·最低流動性標準: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兩個流動性計量指標,即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LCR為高流動性資產儲備與未來30日資金淨流出量的比率,反映短期內銀行持有的高流動性資產應對資金流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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