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43號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17年3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消防工程師的管理,規範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消防工程師,是指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後,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製度。注冊消防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第五條 公安部消防局對全國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 鼓勵依托消防協會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應當依法登記和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通過製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公平競爭,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