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倉儲場所,其產權單位應提供該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應證明,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3.2 消防組織
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和其他倉儲場所,應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參照建標152—2011,在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專職消防隊員可由本單位職工或者合同製工人擔任,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
3.3 消防安全培訓
3.3.1 倉儲場所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製室的值班操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消防控製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證上崗。
3.3.2 倉儲場所在員工上崗、轉崗前,應對其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人員至少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3.3.3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至少每半年、其他倉儲場所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演練應包括以下內容:
a)根據倉儲場所物品存放情況及危險程度,合理假設演練活動的火災場景,如起火點、可燃物類型、火勢蔓延情況等;
b)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設定的職責分工和行動要求,針對假設的火災場景進行滅火處置、物資轉移、人員疏散等內容實施演練;
c)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發現存在問題,及時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改進;
d)做好演練記錄,載明演練時間、參加人員、演練組織、實施和總結情況等內容。
3.4 消防安全標誌
倉儲場所應按照GB 15630的要求設置消防安全標誌。
倉儲場所應劃線標明庫房的牆距、垛距、主要通道、貨物固定位置等,並按本標準要求設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標誌。
4 消防安全職責
4.1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4.2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4.4 倉儲場所保管員職責
4.1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倉儲場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a)製定各項消防安全製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
b)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教育,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c)落實本標準有關儲存安全、裝卸安全、用電安全、用火安全的各項規定;
d)保障倉儲場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e)定期組織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檢測、維修、保障完好有效;
f)定期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g)製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h)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初期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i)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建立消防檔案。
4.2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4.2.1 倉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該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全麵負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4.2.2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a)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確保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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