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五)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並保存接種記錄的;

    (六)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並報告的。

    第六十條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至撤職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開除的處分,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通過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采購疫苗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從疫苗生產企業、縣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三)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

    (四)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五)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六)未依照規定對包裝無法識別、超過有效期、脫離冷鏈、經檢驗不符合標準、來源不明的疫苗進行登記、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記錄銷毀情況的。

    第六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在疫苗分發、供應和接種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監督其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給原繳費的單位或者個人,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疫苗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 疫苗生產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並保存疫苗銷售記錄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疫苗生產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封存相關的疫苗。

    第六十五條 疫苗生產企業向縣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並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或者撤銷疫苗進口批準證明文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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