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由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製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