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衛星天線前方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5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5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發射、監測台、站周圍1500米範圍內興建有嚴重粉塵汙染、嚴重腐蝕性化學氣體溢出或者產生放射性物質的設施;

    (五)在發射、監測台、站周圍500米範圍內興建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煤氣站等易燃易爆設施。

    第十條 新建、擴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遵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址,避開各種幹擾源。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在已有發射設施的場強區內,興建機關、工廠、學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設施的,除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在標誌埋設廣播電視傳輸線路兩側2米範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的,應當事先征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並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在天線、饋線周圍500米範圍外進行燒荒等活動,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通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在天線、饋線周圍種植樹木或者農作物的,應當確保巡視、維修車輛的通行;巡視、維修車輛通行,對樹木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失的,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對高度超越架空傳輸線路保護間距要求的樹木,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條 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調整、安裝有線廣播電視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設備,或者在有線廣播電視設備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線路的,應當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並由專業人員安裝。

    第十六條 在天線場地敷設電力、通訊線路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訊線路的,應當事先征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專用供電、供水、通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重要的廣播電視設施配備備用電源、水源等設施。

    第十八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 確需在已有廣播電視信號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內興建建設工程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因建設工程阻擋空中專用傳輸通路,需要建立廣播電視空中信號中繼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費用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