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廣播電視設施的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六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損壞天線、饋線、地網以及天線場地的圍牆、圍網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二)在中波天線周圍2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25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三)在短波天線前方500米範圍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5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線前方10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五)在饋線兩側各3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在饋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種植樹木、種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線、塔桅(杆)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範圍內挖沙、取土、鑽探、打樁、傾倒腐蝕性物品。

    第七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米和水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進行鋪設易燃易爆液(氣)體主管道、拋錨、拖錨、挖沙等施工作業;

    (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三)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的地麵周圍1米範圍內種植根莖可能纏繞傳輸線路的植物、傾倒腐蝕性物品;

    (四)樹木的頂端與架空傳輸線路的間距小於2米;

    (五)在傳輸線路塔桅(杆)、拉線周圍1米範圍內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圍5米範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傳輸線路塔桅(杆)、拉線上拴係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

    第八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壞監測接收天線、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二)在監測台、站周圍違反國家標準架設架空電力線路,興建電氣化鐵路、公路等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或者設置金屬構件;

    (三)在監測台、站測向場強室周圍150米範圍內種植樹木、高杆作物、進行對土地平坦有影響的挖掘、施工;

    (四)在監測天線周圍10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二)在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及其塔桅(杆)、拉線周圍500米範圍內進行燒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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