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軍事管理區的保護

第十九條 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劃定的範圍,為軍事管理區修築圍牆、設置鐵絲網或者界線標誌。

第二十條 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管理區,或者對軍事管理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必須經過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批準。

第二十一條 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未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不得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戰備、訓練、執勤等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