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機場、港口、碼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三條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軍隊團級以上管理單位並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政府予以保護。

第二十四條 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動,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