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質量指標按照質量特性和特性值進行標注。

    質量特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標注:

    (一)標注品種純度、淨度、發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標注水分、芽率、淨度等指標的無性繁殖材料、種苗等除外;

    (二)脫毒繁殖材料按品種純度、病毒狀況和脫毒擴繁代數進行標注;

    (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農業部對某些農作物種子有其他質量特性要求的,應當加注。

    特性值應當標明具體數值,品種純度、淨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數,發芽率保留整數。

    第十三條 淨含量是指種子的實際重量或者數量,標注內容由“淨含量”字樣、數字、法定計量單位(kg或者g)或者數量單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組成。

    第十四條 檢測日期是指生產經營者檢測質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別用四位、兩位數字完整標示,采用下列示例:檢測日期:2016年05月。

    質量保證期是指在規定貯存條件下種子生產經營者對種子質量特性值予以保證的承諾時間。標注以月為單位,自檢測日期起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采用下列示例:質量保證期6個月。

    第十五條 品種適宜種植區域不得超過審定、登記公告及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引種備案公告公布的區域。審定、登記以外作物的適宜區域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

    種植季節是指適宜播種的時間段,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應當具體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

    第十六條 檢疫證明編號標注產地檢疫合格證編號或者植物檢疫證書編號。

    進口種子檢疫證明編號標注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編號。

    第十七條 信息代碼以二維碼標注,應當包括品種名稱、生產經營者名稱或進口商名稱、單元識別代碼、追溯網址等信息。二維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部另行製定。

    第三章 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使用說明是指對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以及風險提示、技術服務等信息。

    第十九條 使用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品種主要性狀;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適應性;

    (四)風險提示;

    (五)谘詢服務信息。

    除前款規定內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增加相應內容:

    (一)屬於轉基因種子的,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製措施;

    (二)使用說明與標簽分別印製的,應當包括品種名稱和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

    第二十條 品種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應當如實反映品種的真實狀況,主要內容應當與審定或登記公告一致。通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注內容應當與銷售地所在省級品種審定公告一致;引種標注內容應當與引種備案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條 適應性是指品種在適宜種植地區內不同年度間產量的穩定性、豐產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標注值不得高於品種審定、登記公告載明的內容。審定、登記以外作物適應性的說明,參照登記作物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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