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6年第6號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農業部部長

    2016年7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管理,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種子質量和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農作物種子應當附有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

    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負責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製作,對其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種子標簽

    第五條 種子標簽是指印製、粘貼、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麵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六條 種子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一)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

    (二)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地地址和聯係方式;

    (三)質量指標、淨含量;

    (四)檢測日期和質量保證期;

    (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

    (六)檢疫證明編號;

    (七)信息代碼。

    第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標簽除標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外,應當分別加注以下內容:

    (一)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注品種審定編號;通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至少標注種子銷售所在地省級品種審定編號;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注引種備案公告文號;

    (二)授權品種,標注品種權號;

    (三)已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標注品種登記編號;

    (四)進口種子,標注進口審批文號及進口商名稱、注冊地址和聯係方式;

    (五)藥劑處理種子,標注藥劑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誤食後解決方案;依據藥劑毒性大小,分別注明“高毒”並附骷髏標誌、“中等毒”並附十字骨標誌、“低毒”字樣;

    (六)轉基因種子,標注“轉基因”字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

    第八條 作物種類明確至植物分類學的種。

    種子類別按照常規種和雜交種標注。類別為常規種的按照育種家種子、原種、大田用種標注。

    第九條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一個品種隻能標注一個品種名稱。審定、登記的品種或授權保護的品種應當使用經批準的品種名稱。

    第十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地地址應當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一致;聯係方式為電話、傳真,可以加注網絡聯係方式。

    第十一條 質量指標是指生產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未製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或者種子生產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標準進行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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