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林木種子包裝應當便於貯藏、搬運、堆放、清點。
第三章 標簽及使用說明內容
第十一條 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樹種(品種)名稱、品種審定(認定)編號、產地、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重量(數量)、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信息代碼等。
(一)種子類別:應當填寫普通種或者良種。
(二)樹種(品種)名稱:樹種名稱應當填寫植物分類學的種、亞種或者變種名稱;品種名稱應當填寫授權品種、通過審(認)定品種以及其他品種的名稱。
(三)產地:應當填寫林木種子生產所在地,應當標注到縣。進口林木種子的產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標注。
(四)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生產經營者名稱、工商注冊所在地。
(五)質量指標:
籽粒質量指標按照淨度、發芽率(生活力或優良度)、含水量等標注。
苗木質量指標按照苗高、地徑等標注,標簽標注的苗高、地徑按照95%苗木能達到的數值填寫。
(六)重量(數量):每個包裝(銷售單元)籽粒(果實)的實際重量或者苗木數量,籽粒(果實)以千克(kg)、克(g)、粒等表示,苗木以株、根、條等表示。包裝中含有多件小包裝時除標明總重量(數量)外,還應當標明每一小包裝的重量(數量)。
使用信息代碼的,應當包含林木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等信息。
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標注的內容外,屬於下列情況的,應當分別加注:
(一)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
(二)銷售進口林木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
(三)銷售轉基因林木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並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製措施。
第十三條 使用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包括生產經營者名稱、生產地點、經營地點、聯係人、聯係電話、網站等內容。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適宜種植的區域。
(四)栽培季節。
(五)風險提示:包括種子貯藏條件、主要病蟲害、極端天氣引發的風險等內容及注意事項。
(六)其他信息。
生產經營通過審(認)定品種的,使用說明中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內容應當與審定公告一致。
第十四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使用說明不得作虛假、誇大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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