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林木種子包裝、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規範包裝、標簽和使用說明的製作、標注和使用行為,保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我局研究製定了《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2016年7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規範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製作、標注和使用行為,保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林木種子包裝、標簽及使用說明的製作、標注、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四條 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並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沒有標準的要遵循合同約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簽是指印製、粘貼、固定或者附著在林木種子、包裝物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本辦法所稱的使用說明是指對生產經營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適宜種植的區域、栽培季節等使用條件的說明和風險提示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包裝

    第七條 籽粒、果實等林木種子,應當包裝後銷售。

    下列林木種子可以不經包裝進行銷售:

    (一)苗木。

    (二)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莖、芽、葉、花等。

    (三)其他不宜包裝的林木種子。

    第八條 大包裝或者進口的林木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

    第九條 包裝材料應當適宜林木種子的生理特性,堅固、耐用、清潔、環保,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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