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評審由考評小組組長負責組織。評審結論經考評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並由全體考評員簽字後方為有效。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注明。

    現場評審工作應當在2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考評小組應當在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工作結束後10日內向考核機關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報告包括文件審查結論、現場評審結論和改進建議等內容。

    第十二條 能力驗證采取比對試驗方法,比對試驗的檢驗項目不得少於申請檢驗項目範圍的15%。

    第十三條 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應當製定比對試驗方案,依據申請檢驗項目範圍製備試驗樣品,並發放給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檢驗,並報送檢驗結果。

    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對檢驗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並向考核機關提交能力驗證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能力考評工作應當在5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 考核機關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和能力驗證結果報告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考核決定。對符合要求的,頒發檢驗機構合格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合格證書應當載明機構名稱、證書編號、檢驗範圍、有效期限、考核機關。

    第十七條 考核合格的檢驗機構,由考核機關予以公告。省級考核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檢驗機構考核情況報農業部備案。

    第五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八條 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機構應當向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檢驗機構的隸屬關係發生變更的;

    (二)檢驗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三)檢驗項目範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九條 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檢驗機構申請擴大檢驗項目範圍的,考核機關應當進行相應的能力考評。

    第二十條 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發生變換的,應當報經考核機關認可;檢驗機構質量體係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將新版質量手冊報考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從事種子檢驗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考核機關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程序相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考核合格的檢驗機構可以從事下列種子檢驗服務:

    (一)承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監督抽查檢驗任務;

    (二)向行政機關、司法機構、仲裁機構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服務;

    (三)其他委托檢驗。

    從事前款第(一)、(二)項檢驗服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進行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標注“CASL”(中國合格種子檢驗機構,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標誌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定期組織開展能力驗證活動,持有合格證書的檢驗機構不得拒絕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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