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2008年1月2日農業部令第12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管理,規範檢驗機構考核工作,保證檢驗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開展農作物種子檢驗服務,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結果的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農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檢驗機構的考核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檢驗機構由農業部考核;其他檢驗機構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第三條 檢驗機構考核采取文件審查、現場評審和能力驗證相結合的方式,實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證書標誌、監督管理統一的製度。

    第四條 考核機關成立考評小組,負責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工作。

    考評小組由3名或者5名考評員組成。考評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種子檢驗工作5年以上。

    第五條 農業部的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負責檢驗機構能力驗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考核的檢驗機構應當符合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準則》(以下簡稱《考核準則》)的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種子檢驗員,其中至少3名為室內檢驗員;

    (三)有相應的固定檢驗場所和符合《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要求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規範。

    第七條 申請檢驗機構考核的,應當向考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法人授權證明文件;

    (三)有關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證明文件;

    (四)種子檢驗員資格證明;

    (五)檢驗項目範圍說明;

    (六)質量手冊;

    (七)檢驗報告2份。

    第八條 考核機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規範性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受理申請後,考核機關應當與申請人商定現場評審時間,通知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準備能力驗證樣品,並將質量手冊和相關材料轉交考評小組進行文件審查。

    第三章 能力考評

    第九條 考評小組依據《考核準則》的要求進行文件審查,主要審查質量手冊和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和適宜性。對不符合要求的,報經考核機關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修改。

    第十條 考評小組依據《考核準則》的要求開展現場評審,主要對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儀器設備和質量管理等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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