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檢查人員名錄庫。名錄庫人員由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和國家級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有關管理和技術人員組成。

    第十條 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錄入檢查人員基本信息、專業信息、檢查信息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建立被許可企業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開展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從被許可企業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分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檢查組必須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組成,其中1人應當是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檢查人員。抽取結果產生後7日內不實施檢查的,抽取結果自動失效,需重新抽取。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十四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原則上不對同一被抽查對象因同一檢查內容實施重複檢查。

    第十五條 參與隨機抽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對隨機配對結果信息保密。實施檢查前隨機配對的信息不對社會和被抽查對象公開。

    第十六條 實施抽查前應當向隨機抽中的被檢查對象開具《國家林業局隨機抽查通知書》,提前3天告知被檢查對象。《國家林業局隨機抽查通知書》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方式等。

    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每年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隨機抽查,隨機抽查比例應當不低於檢查對象的3%,抽查工作和下一年度抽查計劃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條 因投訴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或者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等監管工作需要,可以不受隨機抽查計劃和頻次的限製。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填寫隨機抽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並簽字。隨機抽查記錄表由企業負責人簽字並由企業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並邀請有關人員現場見證。檢查時應當采取錄音、錄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記錄抽查過程。

    第二十條 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可以根據抽查工作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鑒定等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抽查活動結束後,在20個工作日內形成包括抽查過程、抽查結果等內容的抽查工作報告,經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報國家林業局領導審閱,並將抽查結果及時告知抽查對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將抽查結果抄送各有關部門和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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