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的通知

    林場發〔2016〕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規範隨機抽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0號)的有關規定,我局研究製定了《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見附件),現予印發。

    國家林業局

    2016年12月28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規範隨機抽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是指對領取國家林業局核發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包括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簡稱“被許可企業”)進行事中事後隨機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隨機抽查工作的全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有序進行,實現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條 被許可企業均應當接受隨機抽查,被抽查的企業和檢查人員應當隨機產生。

    第五條 隨機抽查工作的依據、程序、內容、法律責任、處理結果和監督方式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以外,應當向全社會公開。

    第六條 隨機抽查工作應當盡可能減輕企業負擔,不得幹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具體工作由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以下簡稱“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實施。

    國家林業局法製工作機構負責對隨機抽查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對被許可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一)現有資質、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林業局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關規定;(二)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登記的範圍、方式、有效期和生產經營種類等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業務登記、檔案等製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四)執行包裝、標簽、廣告情況;(五)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六)是否有違法或者被處罰記錄;(七)其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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