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工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

    (五)品種。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並具有自育品種或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合作選育的審定品種2個以上,或者受讓品種權的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麵同意;

    (六)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庫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檢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加工廠房1000平方米以上、倉庫20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棉花、大豆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具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和相應的育種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種檔案。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3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1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

    (三)育種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於5年)的科研育種基地。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5處以上、總麵積200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3處以上、總麵積100畝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年均科研投入不低於年種子銷售收入的5%,同時,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於1500萬元;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於800萬元;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於300萬元;

    (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並具有相應作物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6個以上(至少包含3個省份審定通過),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2個和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和省級審定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同時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除具有雜交稻要求的品種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常規稻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相應作物的以本企業名義單獨申請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麵同意;

    (六)生產規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麵積2萬畝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麵積1萬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的數量不低於該類作物100萬畝的大田用種量;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