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新草品種審定製度。新草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

    第十六條 農業部設立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新草品種審定工作。

    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相關的科研、教學、技術推廣、行政管理等方麵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的專業人員組成。

    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農業部聘任。

    第十七條 審定通過的新草品種,由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證書,農業部公告。

    審定公告應當包括審定通過的品種名稱、選育者、適應地區等內容。

    審定未通過的,由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新草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草種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四章 草種生產

    第十九條 主要草種的商品生產實行許可製度。

    草種生產許可證由草種生產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條 申請領取草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繁殖草種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草種生產地點;

    (三)具有與草種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草種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和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五)草種曬場情況介紹或草種烘幹設備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六)草種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七)草種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草種生產質量保證製度;

    (九)品種特性介紹。

    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麵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草種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二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核發草種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對生產地點、晾曬烘幹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

    第二十三條 草種生產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草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需繼續生產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持原證按原申請程序重新申領。

    在草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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