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製,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製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範圍應當嚴格控製,並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製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麵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並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並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