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準,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六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隻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 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後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授權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隻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製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