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

    衛生部關於印發《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9〕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加強消毒產品監督管理,規範消毒產品生產行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辦法》,我部組織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保證消毒產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含分裝)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 廠區環境與布局

    第三條 廠區選址衛生要求:

    (一)與可能汙染產品生產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不得建於居民樓。

    (三)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第四條 廠區環境整潔。廠區非綠化的地麵、路麵采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便於降塵和清除積水。

    第五條 廠區的行政、生活、生產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生產區和生活區應分開。

    第六條 廠區應具備生產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和成品倉儲用房等,且銜接合理。

    第七條 廠區的生產和倉儲用房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麵積和空間。生產車間使用麵積應不小於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產車間使用麵積應不小於60平方米;生產車間淨高不低於2.5米。

    第八條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應采用水衝式,廁所地麵、牆壁、便槽等應采用易清洗、不易積垢材料。

    第九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係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係統等設施應不影響產品質量。

    第三章 生產區衛生要求

    第十條 生產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進行合理布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人流物流分開,避免交叉。

    第十一條 生產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第十二條 消毒劑、化學(生物)指示物、抗(抑)菌製劑、隱形眼鏡護理用品、衛生濕巾、濕巾的生產企業生產車間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分裝企業生產車間至少包括: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第十三條 生產區內應設更衣室,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並保持清潔衛生。

    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更衣室內還應配備空氣消毒設施和手消毒設施。潔淨室(區)應設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製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製劑除外)、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等產品的生產區應根據各自的潔淨度級別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產區內或相鄰生產區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汙染,不同潔淨度級別的生產車間避免交叉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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