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和(滅菌物品包裝物)、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消毒服務機構:指為社會提供可能被汙染的物品及場所、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等進行消毒與滅菌服務的單位。

醫療衛生機構:指醫療保健、疾病控製、采供血機構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