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未設鎮建製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