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水麵,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淨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製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