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本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實際,製訂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內容並組織落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監督培訓工作;

    (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教學及生活環境、傳染病防控、生活飲用水、內設醫療機構和保健室、公共場所等衛生監督;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落實情況的衛生監督;

    (三)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監督檔案,掌握轄區內學校的基本情況及學校衛生工作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違法案件的查處;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工作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及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並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六)設區的市對區(縣)級學校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和年度考核評估;

    (七)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申請,開展本行政區域學校校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的預防性衛生審查工作;

    (八)承擔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七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設立學校衛生監督科(處)室,承擔學校衛生監督的具體工作;縣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指定科室承擔學校衛生監督工作,明確專人承擔學校衛生監督工作。

    第八條 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製度,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有關學校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定期開展學校衛生巡查,及時發現並報告問題及隱患;指導學校設立宣傳欄,協助開展健康教育及相關培訓。

    第三章 學校衛生監督內容和方法

    第九條 教學、生活環境衛生監督內容:

    (一)教室人均麵積、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衛生質量情況;

    (二)黑板、課桌椅等教學設施的設置情況;

    (三)學生宿舍、廁所等生活設施衛生情況。

    第十條 教學、生活環境衛生監督方法:

    (一)測量教室人均麵積;檢查教室受噪聲幹擾情況,核實噪聲符合衛生標準情況;檢查教室通風狀況,測定教室內溫度、二氧化碳濃度等,查閱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核實教室微小氣候符合衛生標準情況;檢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設置,測定教室采光係數、窗地比、後(側)牆反射比、課桌麵平均照度和燈桌距離,核實教室采光、照明符合衛生標準情況;

    (二)檢查課桌椅配置及符合衛生標準情況;檢查黑板表麵,測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緣與講台地麵的垂直距離、黑板反射比,核實教室黑板符合衛生標準情況;

    (三)檢查學生廁所、洗手設施和寄宿製學校洗漱、洗澡等設施條件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了解學生宿舍衛生管理製度落實情況,測量學生宿舍人均居住麵積。

    第十一條 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傳染病防控製度建立及措施落實情況;

    (二)學校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情況;

    (三)發生傳染病後防控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衛生監督方法:

    (一)查閱學校傳染病防控製度及應急預案等資料;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信息登記報告製度和記錄等資料;

    (三)查閱學生晨檢記錄、因病缺勤登記、病愈返校證明、疑似傳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記、學生健康體檢和教師常規體檢記錄、新生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及補種記錄、校內公共活動區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記錄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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