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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衛生部關於印發《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全麵履行衛生監督工作職責,指導規範學校衛生監督工作,促進學校衛生安全,經商教育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製定了《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012年9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衛生監督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衛生監督工作職責,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衛生監督是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轄區內學校的衛生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督促改進,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衛生行政執法活動。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衛生預算管理。

    本規範所指的學校是指依法批準設立的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實施學校衛生監督指導工作,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學校衛生監督工作任務,適用本規範。

    第二章 衛生監督職責

    第四條 學校衛生監督職責:

    (一)教學及生活環境的衛生監督;

    (二)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衛生監督;

    (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

    (四)學校內設醫療機構和保健室的衛生監督;

    (五)學校內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

    (六)配合相關部門對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落實情況的衛生監督;

    (七)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申請,開展學校校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的預防性衛生監督指導工作;

    (八)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行使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職責時,應當根據各級各類學校衛生特點,突出中小學校教學環境、傳染病防控、飲用水衛生等監督工作重點,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認真落實本規範要求。

    第五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一)製訂全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製度、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根據學校衛生監督綜合評價情況,突出重點,確定日常監督內容和監督覆蓋率、監督頻次;

    (二)組織實施全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監督機構學校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評估;

    (三)開展職責範圍內的學校衛生日常監督;

    (四)負責全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及數據匯總、核實、分析及上報衛生行政部門,並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五)組織協調、督辦本省學校衛生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六)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申請,開展職責範圍內的學校校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的預防性衛生審查工作;

    (七)組織協調涉及全省(區、市)學校衛生監督相關工作,承擔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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