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時。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 學校教學建築、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並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製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衛生製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

第十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並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待遇。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 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須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谘詢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製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性傳染病的預防和控製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