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6月4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衛生部令第1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