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事實不能解釋事實

在科學上

現象(phenomenon)

事實(fact)

行為(behavior)或觀察所得(observation)是同一回事--雖然有些現象是不能用肉眼觀察到的。

解釋現象往往需要非事實的抽象理論。為什麽事實的解釋要牽涉到抽象的思想那方麵去呢

答案是

事實的規律不能不言自明

自我解釋。天下雨

天上一定有雲--這是現象的規律--但雨的出現不能解釋雲的存在。小麥在泥土中生長--這是規律--但泥土不能解釋小麥。權利界定帶來經濟繁榮--這也是規律--但繁榮不能解釋為什麽有資產的權利界定

二者倒過來說

也沒有解釋力。事實的規律隻可以使我們知其然

不能使我們知其所以然。

假若甲現象的發生會連帶乙現象的發生

而我們跟說甲解釋了乙

或乙解釋了甲

我們會有兩個困難。第一

世界上的現象規律何其多也。數之不盡的現象規律

如果真的能自我解釋

那麽在任何一門科學之內

理論汗牛充棟

各各不同

沒有一般性的解釋能力了。如果一個現象能解釋另一個現象

那麽隻要現象的規律發現了

我們以為這規律有了自我解釋

那麽人的推理思想又有什麽用場呢

第二

有規律的現象

在不同的情況下

其規律的表現可能會改變。例如

羽毛應該下降

但在風中可能上升。如果以風解釋羽毛的上升

那麽有風而石頭不上升又怎樣了

我們應該以什麽原則來分門別類呢

我們要找的原則

是一個科學的原理或理論。我們可以說

科學的一個用途

是將現象分門別類

作有係統的安排。

布魯納(K.

Brunner)說

事實不能以事實解釋。弗裏德曼(M.

Friedman)說

事實的規律是要被解釋的。在經濟學界內

說得最好的還是馬歇爾(A.

Marshall)

“這些爭議的經驗告訴我們

除非經過理智的考究與闡釋

我們不可能從事實中學得些什麽。這也教訓了我們

使我們知道最魯莽而又虛偽的

是那些公開聲言讓事實自作解釋的理論家

或者無意識地

自己在幕後操縱事實的選擇與組合

然後提出如下的推論

在這之後

所以這就是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