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產品開發的全過程中,如何處理保密與適度公開十分重要。在發明構思與實驗室實驗初期應予保密。因為處於開發初期,開發者不具備技術優勢,若過早透露,可能被實力更強的競爭對手所超過。但對實力強、知名度高的開發者,可能在發明構思階段便透露自己的想法,借助其知名度以取得在該技術領域中的優先地位。

    在實驗室基本取得成功後,便應考慮申請專利特別是發明專利。因為發明專利僅是“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而提出的解決方案”,隻要這種解決方案在實驗室能夠實施,並經資料查新,表明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即可申請專利。至於在專利實用性的判斷中,按規定“能夠製造或使用”,就是說並不一定非得在工業上製造或使用,而隻需根據發明的構思,預計該發明能夠在工業上製造或使用就可以了。在實用性判斷中“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並不要求在申請時已產生積極效果(這一點是申請專利與申請發明成果獎的重大差別)。因此,專利應盡早申請。《專利法》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專利申請之日(以郵戳日期為準),該發明便受到專利法的臨時保護。由於發明專利從申請日起,專利局將在18個月內予以公布。此段時間內,可以在同行間透露本單位從事的此項研究,以利於相互交流,避免同行間重複研究,並可以確立本單位在該領域中的優先地位。若希望盡早確立這種地位,以占據技術優勢,可向專利局申請“提前公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駁回的以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專利申請由專利局通過《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公布後,便向國內外公開了該項發明。

    開發單位應一方麵加緊擴大試驗規模,進行生產性試驗,生產出小批產品投放市場,並利用“專利”的消費心理影響,向社會廣泛宣傳此項新技術或新產品,以促進技術轉讓及專利的早日實施。另一方麵又要積累操作經驗,掌握更多的生產訣竅,並作為Know-how加以保密。

    所謂“Know-how”是技術貿易中的一個專門術語,可理解為“技術秘密”。通常,專利申請者為取得專利權,將其技術公開至“能夠實施的程度”。而將其經驗、生產訣竅(如材質的熱處理程序、加料方式、秘密配方等)加以保密。若人們按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去仿製,可以製得某產品,但產品質量可能不佳。因此,一項專利技術可看成由“公開的專利”與“技術秘密”兩部分組成。進行技術貿易時,既要取得專利實施許可權,又要掌握Know-how。

    Know-how是開發者多年知識和經驗和積累,是那些能產生積極的效果並能保住機密的內容。

    它比公開的技術更有價值。

    延誤申請時機,將發明一直保密起來,可能使你的發明在社會上處於不利地位。因此,我國的科技工作者應及時地、勇敢地去申請專利,利用專利做武器,保護與宣傳自己的發明。

    (二)申請專利的得與失

    我國科技人員專利申請數量少的另一個原因是擔心申請專利得不償失。

    申請專利要繳納各種費用,如發明專利:申請費495元、申請維持費每年200元、申請審查費800元。若專利批準,授予專利權,專利證書費150元,並每年繳納年費。第1~3年,每年400元,年費隨專利維持年限而增加,至第13~15年,每年3000元。例如,原西德專利保護期為20年,但平均壽命僅9年。若我國一項專利維持9年,其累計交費不超過0.7萬元。但一項技術由於獲得了專利權,提高了談判時的地位,其轉讓費至少提高1萬元。由於是專利技術,對技術需求方有更大的吸引力。若多家轉讓,其收益有可能在10萬元以上。對於一種產品,由於是專利產品,有更大的銷售量,獲利更多。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