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為止,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各國的立法,都沒有給知識產權下過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領域作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其中,經濟權利是指成果完成者依法對其成果享有的獨占使用權以及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得報酬的權利等;精神權利是指成果完成者依法對其成果享有的表明其是該項成果的完成者這一身份的權利以及因完成該項成果而獲得相應的獎勵和榮譽的權利。知識產權製度鼓勵一切智力創造向社會公開,而社會對公開的成果予以保護,並承認創造者對創造對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專有權,可以像有形的財產一樣繼承、轉讓。現以專利權為例,對於一項發明,假若采取子孫相傳、獨家經營的方式,將阻礙技術的發展,反之,若予以公開,讓其他人無償利用,則發明人的耗費得不到報償,而不利於鼓勵創造發明。若實行專利製度,就使發明人與使用人之間架起一座橋梁。

    這樣,發明人公開技術,也可以得到報償;使用人支付專利使用費後,可以利用發明成果。

    知識產權的種類

    目前,世界上受保護的知識產權有:

    (一)工業產權

    1.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2.標記使用權。商標、商號、貨源標記、服務標記的使用權;3.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

    (二)版權

    它包括著作權以及作品的傳播者(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以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所享有的權利。

    隨著知識領域的拓寬,受保護的範圍也將擴大。例如,我國正在積極參與締結《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公約》,並已成為第一批在該條約上簽字的國家。

    在知識產權製度形成的初期,往往是單獨在地第一個國家中立法。專利製度建立最早,1474年威尼斯頒布了第一部專利法,接著英國在1624年、美國在1790年、法國在1791年、俄國在1812年、德國在1877年、日本在1885年先後頒布了各自的專利法。

    各國製定的法規通常隻能在本國主權範圍內有效。為了統一、協調各國的知識產權法規,使之在國際交往中能遵守共同的“國際慣例”,1970年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igence Prot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它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我國於1980年加入該組織。我國1985年又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了《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裏協議》,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一員。與之相適應,我國在1983年實施了《商標法》,1985年實施了《專利法》,1990年頒布了《著作權法》,1991年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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