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均衡發展政策的實施,有效地促進了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運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內地與沿海的發展差距。新中國成立之初,沿海和內地工農業總產值之比為7:3,而到1979年則轉變為6:4,並在全國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工業體係。然而,這一政策突出了對社會公平目標的追求,忽視了沿海地區的經濟基礎和勞動地域分工原則,違背了區域經濟發展規律,造成投資效果不好,區域經濟喪失活力,影響建設資金的有效積累和國民經濟整體效益的提高。特別是“三五”、“四五”三線建設時期,由於片麵強調“備戰”需要,強調工廠布點要“分散、靠山、隱蔽”,要進洞,人為割斷生產的有機聯係,形成嚴重的“二元經濟”格局,加之正值“文革十年內亂”,致使宏觀和微觀經濟效益都較低下,資金產出率僅有0.27。在國家投資重點向中西部傾斜時,國民經濟的重心並沒有因此而西移。相反,東部地區仍是國民經濟的“發動機”,一直提供了60%以上的工業總產值,即使在“三五”時期沿海與內地投資之比下降到0.42,東部地區仍提供了全國60%以上的工業總產值,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嚴重狀況並未從根本上得到改變。據有關資料表明,1978年,東、中、西部國內生產總值占全國的比重分別為52%、31%和17%;人均GDP排在前五位的省區是上海、北京、天津、遼寧和黑龍江,除黑龍江外全部在東南沿海地區,而排在末五位的省區是貴州、廣西、安徽、四川和雲南,除廣西外全部在中西部地區。

    二、區域非均衡發展政策階段

    改革開放以來,針對改革開放前區域“均衡發展戰略”實施中低效益的教訓及資金短缺、物資匱乏、財政負擔日益加重的國民經濟狀況,中央政府在區域經濟政策目標取向上,逐步明確了以提高國民經濟整體效益為優先目標,在梯度理論的影響下,將區域“均衡發展戰略”調整為區域“非均衡發展戰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重心由內地移至東南沿海地區,通過加快東南沿海地區的發展,以帶動其他地區發展,迅速提高國家綜合經濟實力,使整個區域經濟發展呈現出由東到西逐步推移的發展態勢。為加快沿海地區的發展,國家采取的主要經濟政策有:

    (1)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向沿海地區傾斜。自1980年後,在全民所有製基本建設投資分配中,對沿海地區的投資比重逐步增大,這一趨勢一直延續到1994年。

    開放13個內陸邊境城市、5個沿江城市和所有內陸省會城市(2)對沿海地區率先實行開放政策。中國的對外開放采取了慎重的、從點到麵、由南向北、由東向西逐步推進的戰略。開放主要是在外資準入和稅收、金融投資決策權、外貿自主權、利用外匯審批權等方麵給予優惠,從而有利於吸引外商投資,加速經濟發展。一直到1991年才對內陸邊境城市、省會城市和沿江城市實行開放。這一政策的直接效果,使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緣和親緣優勢的東部沿海地區在吸引外資,特別是港澳台資金上占據了絕對優勢。1980—1994年,全國累計外商直接投資1300多億元,其中88%投資在東部沿海地區。大量外資的集中流入迅速提高了沿海地區的工業技術水平。

    (3)放權讓利的財政政策使沿海地區受益較大。1994年稅製改革以前,地區經濟管理體製改革一直是以放權讓利為主的。雖然這一政策使各地區都有所受益,但相比之下沿海地區受益較大。1986年後,各地逐步推行財政承包體製,由於沿海地區經濟增長較快,其上交中央財政基數基本不變,因而留在本地發展的資金有較大增長。如上海的財政收入在1980年上交中央的比例為86%,到1993年已下降到55%。而對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而言,雖然中央繼續給予財政補貼,但其經濟增長較慢,且中央補貼在財政收入中比例逐年下降,因而受益較少。加之,在地方財政承包體製下,形成了地方政府之間的經濟競爭,這顯然不利於自然環境和經濟基礎較差的中西部地區。

    (4)在金融改革上也使沿海地區受益匪淺。國家對東部地區在金融領域的傾斜不僅表現在這些地區可以注入更多的信貸資金,而且更重要的是允許他們設立多功能的金融機構,允許外資銀行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等,這些傾斜政策對加快東部地區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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