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對於確實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員,在掌握了確鑿證據時,應當適時采取刑事強製措施,限製其人身自由,杜絕其再犯罪的機會;不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則應在必要時采取行政強製措施或其他合法手段限製其活動範圍,阻止其進入可能的犯罪現場,防止其實施新的犯罪。

    3.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服刑人員。

    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經過司法管教部門一定時期的教育改造,多數能夠悔過自新,成為守法公民。但也確有一些人由於種種原因而重新實施犯罪,其中有些人惡習較深,沒有真成悔改,有些人受他人的教唆、引誘又重覆,有些人確有悔過自新的願望,但重返社會後在就業、婚姻、生活中遭受挫折或受到歧視時,便自暴自棄,得新犯罪。運用治安行政管理部門的力量,防止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是犯罪控製的重要內容。

    對他們進行控製的主要手段是一般性的考察監督。這些人已經服刑完畢或者已經解除勞教,因而不能采取監獄、勞教場所的方式對待他們,而應當尊重他們的公民權利,不妨害他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因此對他們的控製隻能通過日常的治安行政管理進行考察監督。

    這種考察包括:了解他們在服刑或勞教期間的改造情況,考察其思想狀況;了解他們重返社會後所處的客觀環境,看其是否有利於促使他們鞏固改造成果;了解他們重返社會後的社會交往,觀察他們的現實表現。

    對於具有再犯可能的上述人員,則應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督促其遵紀守法。對那些準備實施犯罪的人,應適時采取行政拘留、重點監視、收繳犯罪工具等措施,使其不致實施或完成犯罪。

    對社會服刑人員(已由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但未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如被判處管製、宣告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監督,既是治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執法活動,也是防止其實施其他犯罪的犯罪控製工作。

    對社會服刑人員,應當設立專門組織或者指定專人負責進行考察監督。考察監督的內容應當根據他們的不同情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確定。考察監督主要是要向他們宣布有關規定,監督他們切實遵守這些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提出批評並限令改正。必要時可進行一定的管束,甚至限製其一定的行動自由;經常對他們進行法製教育,幫助他們提高認識轉變思想;隨時了解他們的活動情況,對於確實具有再犯可能的,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及時收回監內服刑。

    社會服刑人員在社會服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的,刑期屆滿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宣告其服刑期滿,並隨之解除對他們專門的考察監督工作。

    (二)對公共場所的治安控製

    公共場所,主要是指以下各類場所:(1)娛樂型公共場所,如影劇院、舞廳、俱樂部、體育場、展覽館、遊泳場、公園、風景遊覽區等。(2)營業型公共場所,如各類商場、銀行、餐廳、集市貿易場所,銷售性展覽場所等。(3)集會型公共場所,如各種永久性或臨時性集會場所、大型慶祝活動場所等。(4)流動型公共場所,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為之服務的車站、碼頭、機場等場所。

    從犯罪學的角度看,這些公共場所由於人多擁擠,人員構成複雜,人、財、物高度聚集,且流動頻繁,社會管理難度大等特點,容易發生扒竊、詐騙、搶劫、賭博、打架鬥毆、行凶傷人等違法犯罪活動和治安案件。如公共營業場所是人員、物資、貨幣大量集中和流通的地方,往往給盜竊、詐騙、搶奪、搶劫等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資侵犯的對象和機會。所以一些犯罪分子往往聚集其間,進行各種侵犯財產的犯罪。有些人往往利用城鄉集市貿易場所管理上的漏洞進行各種欺行霸市,販賣違禁物品活動。在流動型公共場所,不僅盜竊(扒竊)犯罪的發案率比較高,而且一些犯罪分子也往往混雜其中,轉移髒物、銷毀罪證、甚至逃避通輯逮捕,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夾帶走私物品、毒品、槍支彈藥及其他違禁物品,造成重大事故隱患。

    對這類場所進行犯罪控製,應當貫徹“以防為主,以快為主”的原則,即:著眼於必要的預防性措施,減少犯罪機遇,當犯罪發生時快速作出反應,及時製止犯罪,疏導圍觀群眾。

    治安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犯罪控製的專門力量,應當督促、配合各類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加強管理,維護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在公共場所,要經常宣傳有關的規章製度,教育、提醒在場人員遵守有關規定,維護正常秩序。要製定緊急疏通方案,保證疏通渠道暢通,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能有效地組織群眾撤離現場;對出入人員複雜的公共娛樂場所,應適當增加治安人員,以便及時發現、有效控製犯罪;在公共營業場所,要隨時提醒人們保管好自己隨身攜帶的物品,謹防扒竊、詐騙。對在公共場所發生的各種糾紛和爭執,應當及時調解,防止矛盾激化而發生暴力犯罪。

    (三)對特殊行業的治安控製

    犯罪學中所稱的特殊行業(又稱“特種行業”)是指與一般行業相比其業務活動本身的特殊性使其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行業。這類行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旅館業:旅館、旅社、賓館、招待所,接待旅客住宿的飯店、浴室、茶社、貨棧和車馬店等;印鑄刻字業:印刷、鑄字、刻字、眷寫、複印、曬圖、拍攝等行業;舊貨業:舊貨店、古玩店、寄賣行、廢品收購站等。

    這些行業本身,與其他行業一樣,都是社會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從犯罪學的角度看,這些行業的特殊性在客觀上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例如,印鑄刻字業具有製造、複製、仿造文字、圖案、畫麵的功能。這種特殊性既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來直接進行各種犯罪活動,如製造淫書淫畫,偽造貨幣、有價證券,製造、仿造商標,偽造證件、印章等,也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來為實施其他犯罪做準備,如製造空白合同、介紹信,仿造文字等,為詐騙、盜竊等犯罪準備必要的用品。舊貨業是專門收購、代銷各種廢舊的物資。這種行業性質決定了它們能夠收存各種物品,這在客觀上就使一些犯罪分子有可能把自己通過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汙所獲得的贓物存放於此或者通過這類行業進行銷售,因此這類行業容易被窩贓、銷贓的犯罪分子所利用。

    由此可見,不論是在犯罪的準備階段、實施階段,還是在犯罪的完成階段,上述行業都具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客觀條件。

    特殊行業的治安管理,就是為了維護特殊行業的治安秩序,根據發現、控製、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及其他違法行為的需要而采取的帶有一定的強製性質的行政管理。

    特殊行業治安管理和控製的基本方法是:(1)建立必要的規章製度並監督檢查其落實情況,在開業前,必須到治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報、備案手續,建立嚴格的情況報告製度,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活動,及時報告。特殊行業在經營過程中,還必須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本行業內部的安全防範製度。如旅館業必須按照治安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旅客住店登記製度、財務保管製度、值班巡邏製度等;印鑄刻字業必須建立、執行驗證、承接登記製度,特別是承接印刷文件、重要標記和刻製機關、單位印章等,必須交驗有關機關的證明文件,機密文件、資料的印刷還必須有嚴格的保密措施。舊貨業要建立物品登記、運輸、保管製度,特別是對高檔、稀有、貴重物品,工業用廢舊金屬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等物資以及其他國家控製物資,更要清楚地登記送貨人的姓名、單位和住址。(2)檢查、限製某些業務活動,例如,在一定時期內,要求某種物品必須由指定的舊貨店收購或寄賣,而不準其他舊貨店收購或出售,以便於掌握和控製盜竊、轉移該類物品的情況。(3)調查處理發生的該行業的治安案件和犯罪活動。特別是對住宿於或隱藏、出入於特殊行業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員,要及時采取必要的監控措施,防止其危害社會。為此,治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反應係統,以便在發現重大犯罪嫌疑時能夠迅速了解情況,適時控製犯罪。

    治安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特殊行業實行治安管理的過程中,應當重視法製宣傳教育工作,幫助特殊行業中的從業人員提高法律意識,充分調動他們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的積極性,同時還應當向他們傳授有關的治安業務知識和安全防範的基本技能,提高他們發現和控製犯罪的能力。

    四、治安控製的主要措施

    治安控製和預防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公安派出所工作細則》等規定,治安控製措施與刑罰懲罰不同,它雖然也會給被處罰人造成一定的痛苦,但其嚴厲性和強度弱於刑罰,一般認為,治安控製措施具有強製性、治療性、教育性的特點。它是國家整個刑事處罰體係的組成部分,它在國家的整個刑事政策中是作為國家刑罰的一種輔助方法,與刑罰相輔相成,從而共同發揮預防犯罪的重要作用。

    根據治安控製措施的內容和所采取的具體措施不同,我國現有的治安控製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是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幾種。應受治安處罰的行為主要有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和居民身份證等方麵的管理規定以及破壞互聯網及計算機信息係統,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眼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施行了18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了修改,在調整範圍、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和執法程序等方麵進行了調整,它使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更具現實針對性,使治安管理處罰製度更趨完善。

    2.勞動教養。勞動教養是對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屢教不改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采取的一種強製性教育改造措施。關於勞動教養的規定散見於刑法、行政法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之中。1957年國務院公布了我國第一部勞動教養法規《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82年公安部發布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勞動教養的具體實施作了詳細規定。此外,有些單行刑事法律也對勞動教養問題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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