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犯罪控製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運用強製手段,以製裁違法犯罪行為控製犯罪行為的發生,使犯罪不超出一定範圍的有組織的預防活動。犯罪控製是為了防止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把其限製在正常範圍以內,通過治安處罰、勞動教養處罰製裁輕微的違法犯罪,不使犯罪邊緣的人轉化為實施嚴重犯罪的人;通過刑罰懲治犯罪,防止犯罪行為的再次發生。

    根據犯罪形成的基本規律,犯罪無從消滅,但完全可以控製,由於犯罪是社會各種矛盾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社會矛盾存在於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是多種多樣十分複雜的,也是無法消滅的,對於這些矛盾我們可以通過不同方法和途徑解決,從而控製和減少犯罪的發生是可能的,也是現實的。

    製定準確地目標是確立預防犯罪戰略的前提,控製犯罪比消滅犯罪更切合實際,在指導與犯罪作鬥爭的實踐中也更具現實意義。過高地估計治安好轉的時限或對治安好轉目標失去信心,都會導致預防犯罪的對策脫離實際。

    犯罪的事後控製與犯罪事前預防相對應,按照犯罪學對犯罪概念的廣義理解,對於犯罪的預防應分為對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一般公民的預防以及對具有犯罪意圖的潛在犯罪人的控製防範、對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進行製裁、矯治,兩種預防依靠的主體不同,針對的對象不同,采取的措施的針對性、側重點也不同。

    第一節 犯罪的治安控製

    一、犯罪治安控製的概念與特點

    犯罪治安控製,是指國家專門的控製機構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控製犯罪行為實施的外部條件,發現和製止犯罪行為的實施,防止和減少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的各種行政活動及其措施。犯罪治安控製是利用犯罪行為的特點,憑借特殊的公共權力,通過管理、改善和控製可能被利用來實施犯罪或掩護犯罪的環境因素,以消除、減少犯罪機會,並運用特殊的公共權力發現犯罪的跡象,阻止可能犯罪的人實施和完成犯罪。因此,犯罪治安控製與犯罪預防的其他措施相比,有如下特點:

    (一)針對性

    犯罪治安控製是對特定的人、特定的行為、特定的場所或特定的行業實施的預防性措施。它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具有明確的控製對象。

    與其他犯罪預防措施不同,犯罪治安控製不是普遍的、一般性的犯罪預防工作,而是一種帶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它的目標十分明顯,即防止具有犯罪傾向的人實施犯罪或者完成犯罪。這個目標決定了犯罪治安預防不是針對一切人,而隻是針對實施輕微違法犯罪的人;不是針對犯罪產生的一般原因,而是針對那些犯罪實施的過程和條件。它的範圍盡管可能涉及到沒有犯罪的人,但是它的出發點並不是要對一般人進行普遍的思想教育和法製宣傳,而是要影響那些可能犯罪的人的行為,防止或阻止其實施犯罪。這種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是犯罪控製區別於其他犯罪預防措施的重要標誌之一。

    (二)專門性

    犯罪治安控製既然是有針對性地預防犯罪,它就必然要主要依靠專門的社會控製力量來進行。這種專門的社會控製力量,在我國,主要是擁有行政處置權的治安行政管理部門,如公安機關。治安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訓練有素的專業力量,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對特定對象、特定場所和特定行業進行管理、監督,控製可能被犯罪分子或具有犯罪意圖的人利用來實施犯罪的各種外部條件,減少實施和完成犯罪的機會,並利用專門手段,發現犯罪跡象,阻止犯罪行為的實施和完成。因此,犯罪治安控製也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工作。

    在治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幫助下建立起來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治安聯防隊,特別是近年來,在經濟發達地區出現的保安組織,是協助治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犯罪控製的群眾性自治組織。這種群眾性的社區控製力量與專門的治安行政管理部門的專門力量相結合,是我國犯罪治安控製的特點之一。

    (三)強製性

    犯罪治安控製作為一種有針對性的專門預防措施,不可不帶有強製性,無論是治安管理、治安處罰,還是勞動教養,其性質、內容都包含了強製性。表現在:一是治安管理規章製度中規定了嚴格的禁止性條款,有關單位與部門必須嚴格遵守與執行。二是有多種懲戒性措施與方法,從警告到拘留,其威懾性僅次於刑事懲罰。三是勞動教養處罰措施,對人身自由的強製力較治安管理處罰力度更大。

    (四)有效性

    犯罪治安控製是在犯罪行為準備到犯罪結果出現這個階段上采取的一種專門化預防措施,所以與其他犯罪預防措施相比,犯罪治安控製的有效性表現更加明顯。這項工作做好了,便可以直接減少犯罪的實際發生,使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犯罪率明顯降低。這種預防犯罪的有效性,使犯罪治安控製在犯罪預防體係中曆來都是備受重視的環節。

    當然,犯罪治安控製是通過對犯罪實施的外部條件的控製來預防犯罪的,它可以有效地減少犯罪實施的機會和犯罪成功的機率,但卻不能觸及犯罪產生的原因,不能從根本上預防犯罪。由於犯罪治安預防措施的采用而使犯罪發生率降低這種現象隻是暫時的。在沒有消除或改善促使犯罪產生的原因的情況下,犯罪控製一旦放鬆,犯罪的發生率又會明顯上升。這又表明,犯罪治安預防必須與消除犯罪原因的社會預防相結合,才能更好發揮其效能。

    二、治安控製的任務

    (一)預防、控製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治安控製是一種最為直接的預防工作,預防、控製和減少違法犯罪是其首要任務,它通過對具有犯罪傾向或者決意要實施犯罪的人采取有效的防範與控製措施,預防犯罪的發生或者防止違法行為向犯罪的惡性轉化。此外,治安預防通過對社會秩序的整治以及治安案件的防範與處理,起到維護社會秩序,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感,減少犯罪對社會與公民造成的損失,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

    (二)懲戒、教育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和輕微違法犯罪人治安控製不僅體現在日常治安管理與查處工作中,而且還體現在對已經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輕微違法犯罪人予以懲戒、教育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實施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不夠給予刑罰處罰的行為人,是治安預防的最主要的對象,這方麵的防範工作做的好壞直接關係到犯罪現象的整體規模與狀況。

    治安處罰措施有警告、罰款和拘留,還有具有更大強製性的勞動教養措施。懲戒不是目的,隻是手段。它是通過治安處罰警戒和教育那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讓他們以此為戒,懸崖勒馬,成為遵紀守法之人。

    (三)儆戒教育社會一般成員,指引人們遵守行為規範

    治安控製的依據是治安管理法律規範,通過規定人們在治安管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以達到預防違法犯罪的目的。

    通過治安管理法律規範的製定、頒布施行與廣泛宣傳,為人們提供了一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為準則,人們可以以此為標準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治安預防具有判斷行為有效或合法與否的作用,通過這種評價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是非標準,從而指引人們的行為。

    三、治安控製的對象

    (一)對潛在犯罪人的治安控製

    對於潛在犯罪人的控製就是依靠治安行政管理部門的力量,對有犯罪傾向的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控製工作,以防止其實施犯罪行為。

    針對有犯罪傾向的人的特點,對潛在犯罪人的控製應當主要針對下列人員進行:

    1.具有不良習性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

    在社會生活中已經染上了某種不良習性並且已經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的人,應被認為是有犯罪趨向的人,從而表明其有可能實施某種犯罪。這種人主要包括:(1)有習慣性偷竊,詐騙、搶奪等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人;(2)經常進行營業性賭博的人;(3)有流氓習氣並且實施了一般流氓行為人的;(4)多次傳播淫穢物品和下流意識的人;(5)經常攜帶凶器出入公共場所或者多次打架鬥毆的人;(6)種植罌粟或吸食毒品的人,等等。

    對於具有不良習慣並且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首先,應當針對他們已經實施的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在處理過程中進行有針對性的法製教育,要求他們具結悔過。其次,治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其所在學校、單位或基層保衛組織對其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戒除不良習性,並監督他們的違法行為。第三,治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權,對這類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責令他們遵紀守法,控製其不良習性發生的環境和途徑,如查禁淫穢物品、加強刀具管理、查禁賭場、打擊販毒分子等,減少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機遇,一旦發現其有犯罪跡象,即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製止其實施犯罪行為。

    對於因矛盾衝突而可能犯罪的人,首先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法製教育,使他們冷靜下來,然後采取疏導的方法,同時,應當運用治安行政管理部門的力量,對他們采取臨時性的監控措施,防止他們實施暴力犯罪。這是製止因矛盾衝突引起的刑事犯罪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2.準備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準備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即犯罪嫌疑人是指有某種跡象表明其正在實施某種嚴重犯罪或者正在為實施某種嚴重犯罪做準備的人,以及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已經實施了某種犯罪並且有可能進一步實施同類犯罪或更嚴重的犯罪的人。例如,有殺人、放火、爆炸、投毒、搶劫、強奸等犯罪嫌疑人,進行盜竊、詐騙活動的人,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或者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及其他凶器的人,流竄作案的人,偽造證件的人,各種犯罪集團的成員,等等。這類人員,由於隨時都存在著實施或進一步實施嚴重犯罪的現實可能,所以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險性。對這類人員的控製,在整個犯罪控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對這些犯罪嫌疑人員的控製,首先需要及時發現、確認這類人員。這就要求治安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多種渠道,進行大量的、細致的調查研究。一旦有跡象表明某人具有犯罪嫌疑,就應動用專門力量,進行重點調查,然後加以排除或者確認。

    對於確實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控製措施,製止犯罪行為的實施或防止其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這種控製措施應當因人而異:(1)對於可能以住宅為犯罪現場或者藏匿犯罪工具或贓物的,可以在掌握嫌疑人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通過正當理由入戶觀察,或者在其住宅附近設立臨時觀察點,隨時掌握其活動情況,一旦發現其實施犯罪,便及時製止。(2)對於活動範圍廣泛的犯罪嫌疑人員,則應與其活動範圍內的保衛人員相配合,進行方位觀察,形成觀察控製網絡,及時阻止犯罪的發生。(3)對於有可能流竄犯罪的人員,除在本轄區內跟蹤觀察之外,還要及時通知流竄地有關轄區內的治安行政管理部門注意其可能實施的犯罪活動。(4)對於準備實施重大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員,應當運用治安行政力量首先查獲其準備用於犯罪的危險物品,監視其活動動向。(5)對於可能是犯罪集團成員的嫌疑人員,應當監視其社交活動,分析其可能進行的犯罪活動,以采取相應對策。(6)對於可能進行詐騙犯罪的人員,應當適時揭露其真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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