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犯罪被害人概述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犯罪被害人是指因受犯罪行為侵害使其遭受損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單位、國家和社會以及抽象製度和信仰。在被害人學上,這一定義包含了三層含義:

    第一,犯罪被害人是遭受了犯罪行為侵害,具有一定程度的損失或損害的人,首先犯罪被害人之所以為“被害人”,就是由於他作為犯罪人的對立麵,遭受了犯罪行為的侵犯而被害,而某一行為之所以構成犯罪,也正是由於它侵犯了某種合法權益而使合法權益本身或合法權益的所有者蒙受了損失或損害,這種的損害可以是精神的損害也可能是人身及物質的損害;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有抽象的危害,也有具體的危害,這是構成被害人身份的首要條件。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隻注意到有形的物質損失,而忽視精神損害,這不利於對被害人進行合理、公正的賠償,不利於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被害人是危害結果的直接或間接承受者。在犯罪被害人中,有的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如殺人罪直接剝奪了被害人的生命;傷害罪直接損害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盜竊罪使被害人喪失了財產;性犯罪侵害了被害人性的名譽和性的尊嚴,這是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情況。而現實中,有的被害人則是由於與直接受害人有某種利害關係(往往表現為撫養與親屬關係)而間接受害。與直接受害人構成“共同被害人”。不管是直接被害還是間接受害,二者都是犯罪危害結果的承受者,共同承擔了某一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對間接被害人的關注,不意味著要加重對犯罪人的處罰,目的主要是要全麵了解被害人被害的狀態以及對他們給予的適當補償和合理援助,這將有助於預防他們出於報複的動機而實施犯罪或再次被害。

    第三,犯罪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單位、國家和社會以及抽象的製度與信仰。既然肯定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那麽一切承擔犯罪危害結果的,都屬於被害人。從法律上看。自然人、法人、國家都是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的實體。一定條件下國家和社會被害是客觀存在的。在現實社會,偷稅、抗稅、逃稅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叛逃罪、間諜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類型的犯罪的被害人都是國家和整個社會。在我國刑法中,相當一部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都會出現自然人、法人單位、國家多重被害的重疊現象。與此相類似的還有組織和利用邪教的犯罪,從表麵看,受害者是誤入邪教或受到蒙蔽的人,但是,他們所傳播的邪說直接危害的是國家的利益和人們的信念信仰。本節所講被害人,主要是指自然人。

    二、犯罪被害人的特性

    主要是反映在被害人身上,並表明其特定身份和特定被害狀態的基本特點和屬性,它是對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及自身過錯程度的總體概括,主要有:

    1.被害性,這是被害人首要的基本特性,它是指由被害人所構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可能性和一般共同特征。一般來說,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就是被害人在被害前,在被害情境中或被害後容易被犯罪人選擇為侵害對象,引發犯罪人實施加害行為的原因。被害性包括的方麵很多,有年齡、性別、相貌、職業、社會地位等一般狀態性的被害性。也有輕信、軟弱、暴躁等性格心理上的被害性,還有惡語相激,舉止輕浮以及武力挑釁等外部言行上的被害性。這些被害性由被害人的自然特性、穩定的個人素質和一般性活動等因素構成,在被害人被害中,這些特性會獨立地或相互聯係地構成容易被害的情境。

    瑞士的被害人學家格雷文認為,被害性就是指“一種由內在、外在兩方麵因素所決定的,因而使人成為被害人的那種特性。”有人把犯罪者自身的素質,犯罪欲望看做是一個常數,將被害人的被害因素看成一個變數,這樣,在常數已經確定的場合,犯罪是否發生就取決於變數的大小,所以考察被害人的被害因素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對於客觀評價犯罪現象,有效預防犯罪被害,顯得尤為重要。被害人的被害性主要包括被害人被害的傾向性、被害的受容性以及被害的敏感性。

    (1)被害的傾向性。被害的傾向性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使自己陷入被害情境並因此遭受被害的趨向和可能。實際上被害的傾向性,就是由於被害人方麵存在著一些生理和心理的某些因素並因此而招致犯罪人對他進行加害,這些因素是犯罪人犯罪行為的驅使力量。比如某人貪圖便宜、輕信他人而急於發財的特性,就易於陷入詐騙犯罪,成為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貪婪、輕信,使得這樣的人財迷心竅,被騙上當,具備了成為詐騙罪被害人的被害傾向性。被害的傾向性成為一些被害人所共同具有的特征,表現在具體的被害人身上,隻不過存在著程度方麵或類型方麵的差別而已。但也要指出一點就是隻有當外在的加害因素發現並且利用被害人這一特性時,被害的傾向性才會變成被害的現實。

    從犯罪行為產生的動機這一角度來看,即在犯罪動機形成或犯罪行為實施的過程中,犯罪人要受到被害人方麵的多種被害因素的影響,如果這種影響對犯罪人形成誘惑,從而刺激了他的犯罪欲望,那麽就會促使行為人產生犯罪動機,加速犯罪行為的實施。

    (2)被害的敏感性(易感性)。被害的敏感性是指被害人對於自身可能的被害或已發生的被害的自我感知狀態。這一特征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重要條件,又是被害人通過改進自己的個性心理和行為趨向可以加以改變的。

    一般來說,被害人對於被害都有一定的感知或預感,但也有一些被害人對於即將來臨,馬上降臨到自己身上的被害或可能發生的被害毫無感覺,或者自己已經陷入被害情境而他自己卻無知無覺,直到被害已經發生。而對極少數人來說被害已經發生,仍無感知的,稱為“無意識的被害人”。通常情況下,“習慣性被害人”的被害的敏感性很差或完全消失。還有一種情況,稱“被害者盲點症”,就是指由於被害人自身的某種急切的欲望而使其眼界變狹,對自己的狀況以及外在事實失去客觀而冷靜的判斷能力。比如在合同詐騙中,被害人往往就是急於購買緊俏物品或急於出售滯銷的貨物而被騙走定金或財物;集資詐騙中,被害人為了獲取高額利潤而自願拿出自己多年的積蓄,造成血本無歸。因此,就這點而言,提高被害人對於被害的敏感性,使被害人及時發現,擺脫可能被害的危險場合、環境,是我們進行事先預防、消除被害的途徑之一,也是增強被害人的自律、自衛能力,從而有效保護被害人的一個有效方法。

    (3)被害的受容性。被害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心理上對於自身被害角色的認同和容忍(順應的狀態)。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預先認同型”,被害人在被害前就有一種將被害人這一角色自我內化的傾向,被害後對已發生的受害事實抱一種認同或容忍的態度。“長期容忍型”,是對自己長時期的重複被害予以容忍的類型,具有最為典型的被害的受容性,如“習慣性被害人”。“處境容忍型”,是指地位低下,處境惡劣對其被害被迫容忍。處於這種窮困狀態的人,往往專注於解決其困境而疏於冷靜思考及客觀、全麵地判斷,因而容易成為犯罪的被害人,對自身被害被迫容忍。“被害隱患不加控製型”,是指被害人處於某種易遭被害的狀態中,被害人對此隱患予以放任,不加控製從而遭受侵害。綜上說明,被害性是人的一個普遍屬性,如果長期重複被害的話,則被害人對於自己的被害就會產生一種無知無覺、麻木不仁的情況,把被害看成是當然的,常常對自身被害視而不見,這便是一種典型的被害受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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