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互動性。互動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發生過程是被害人與加害人交互作用的最終結果。相互作用是被害發生的內在機製。現代犯罪學認為,犯罪不僅僅是犯罪人單方麵的自由意誌活動,更重要的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交互作用的產物。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說,沒有被害人的參與或“推動”就不可能有犯罪的實施,也不可能有罪犯的產生。現實發生的案例表明,不僅犯罪人、犯罪現象產生了被害人、被害現象,而且被害人的觸引、刺激也導致了犯罪人及犯罪現象。西方學者運用社會互動理論研究認為,不能簡單地將犯罪與被害看成一個絕對靜態的概念,而應當將他們置於社會互動過程中來加以認識。根據自由意誌的趨利避害原則,犯罪人可以通過自己的選擇,基於基本的生理、心理和社會因素而不實施犯罪,但是,如果他周圍的環境不能為他提供作出明智選擇的條件,而是形成了誘發犯罪的氛圍,行為人就有可能受到影響而實施犯罪,而被害人作為外在因素之一,在與犯罪人的互動過程中,恰恰扮演了這樣的角色。因此,對於被害人的互動性的認識,展現了被害人在犯罪發生過程中的真實麵目,反映了犯罪發生過程中更為深層的機製。

    3.可責性。可責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過錯,如引誘、挑釁、激惹或疏忽過失等態度、行為而促使被害的發生,從而對被害負有一定責任並應受到一定的譴責。這一特征是準確認定被害人的被害因素,從而預防被害並對犯罪公正量刑的依據之一。

    一般而言,被害性、互動性和可責性是被害人所具有的基本特性,是客觀而理智地認識被害和評價被害人,從而客觀而公正地認識與評價犯罪與犯罪人,提出合乎實際的科學的預防犯罪對策的基本依據。

    三、研究犯罪被害人的意義

    (一)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有利於客觀、全麵地認識犯罪現象和犯罪原因

    有犯罪便有被害,有犯罪人就存在被害人,雖然有時被害人表現為國家、社會等抽象的狀態,但是,犯罪與被害、犯罪人與被害人仍然是完整犯罪現象的兩個必要組成部分。在犯罪被害人學產生之前,對犯罪現象的研究僅停留於犯罪、犯罪人方麵,犯罪被害人的研究開展後,理論界不僅深入地研究被害人特征,而且還研究被害後果、重複被害、多次被害、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係以及犯罪被害的數量表現等內容,如對犯罪被害人調查的研究,能夠將未報案的犯罪被害人和輕微的犯罪行為納入調查統計的視野。實踐證明,犯罪被害人調查已成為世界各國研究和解決犯罪黑數的有效手段。由此看出,犯罪被害人的研究從質與量兩個角度充實了犯罪現象,有利於我們客觀、全麵地掌握犯罪與被害的基本狀況。

    被害人學研究表明,犯罪是加害者對於被害人的侵害,而侵害之所以發生,其原因較為複雜,其中,被害人所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視。在某些情況下,正是被害人本身的特點或行為製造出一種“被害情境”,激發,催化出了犯罪行為,而被害人本身也有由被害者轉化成加害人的角色的變化。真實的情況常常是由於被害者與加害者互動最後造成犯罪或被害的發生。因此分析被害人與加害人互動的過程,也就是查明犯罪原因的過程,這種雙向的、二元的犯罪原因觀,為最終查明犯罪原因提供了依據。

    (二)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有助於促進刑事司法的發展

    被害人在犯罪發生中的責任、與刑事司法的關係是被害人研究中的重要內容,這些研究極大地促進了現代刑事司法的進步,許多研究成果已應用於司法實踐中,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對犯罪人的處罰更趨公正。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關係、被害因素的研究,使人們發現在許多犯罪中被害人對犯罪的發生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甚至在有的犯罪中,被害人的責任超過了犯罪人。對此進行研究有利於合理分配責任,作出公正裁判。由此,在現代刑事審判中,被害人的責任成為對犯罪人處罰進行考慮的重要情節。(2)注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對被害人的處境開始反思,確保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權利、地位的呼聲越來越高,刑事科學界和司法界開始係統研究被害人與刑事司法的關係,並將之付諸實踐。有關被害人的賠償、補償製度成為被害人學研究的重要課題,通過研究促進了被害人補償的立法,以便用法律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被害人與司法機關的合作。刑事司法活動不能脫離被害人而進行,尤其是刑事訴訟的開始階段被害方的配合十分重要。然而,在被害人的權益未得到重視之前,被害人與司法機關的關係非常緊張,被害人不信賴司法機關,致使許多案件無法查清。可以相信,隨著犯罪被害人學研究的推進,隨著被害人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被害人與司法機關的聯係會日益密切。

    (三)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有助於預防犯罪與預防被害

    預防犯罪和預防被害,盡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各自特定的含義,但是它們作為預防犯罪的組成部分互相依賴,互相作用,具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傳統犯罪學側重於對預防犯罪及潛在犯罪的研究,其結論單一而有失片麵,而被害人學產生後,打破了這種認識格局,他們通過對被害人、潛在被害人及其被害因素的研究,探尋如何有效地防止被害的對策。當然,預防被害的一係列措施,既是針對被害問題的,同時也是以社會中的犯罪作為主要依據的,因此,它們之間既相區別,又不可分割。

    被害人學通過揭示被害人容易被害的個性特征,被害原因、條件以及有利被害的環境特征來研究預防被害的對策,主要是提醒人們克服和控製容易被害的一些因素,消除可能被害的條件,同時增強人們對自身被害的敏感性,及時發現和及時擺脫可能被害的危險場合和環境,尋找自我防衛的有效措施。由此看出,被害預防是以廣大的社會公眾、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其目的往往以保護自身利益為主,更能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預防效果更加突出,也將節省刑事司法投入。

    第二節 犯罪被害人的分類

    被害人的分類是按照不同標準對被害人所作的類型劃分。由於人們所依據的劃分被害人的標準不同,劃分出的被害人的類型也有所區別。一般地說,被害人的類型有以下幾種劃分方法:

    一、根據被害類型分類

    犯罪學進行犯罪類型劃分主要是以犯罪的種類作為依據的,與此相對應,每種類型的犯罪都會產生對應的被害人。按照幾種主要的犯罪類型,可以將被害人的類型劃分為:

    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暴力犯罪,一般指殺人、傷害、搶劫、強奸等具有暴力性質的犯罪行為。也有一些一般類型的犯罪伴隨著暴力行為。因此,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就是指因暴力犯罪和因其他性質的犯罪中實施暴力行為而使其生命和身體遭到死亡或嚴重傷害的被害人。這類被害人在所有被害人中受損害的程度最嚴重,造成的社會危害最大。

    2.財產犯罪的被害人。財產犯罪主要指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犯罪行為。這類犯罪包括搶劫、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凡因此犯罪而使其財產遭受損害的法人單位和公民個人,都是財產犯罪的被害人。這類被害人所占比例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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