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犯罪學的思想淵源

    一、我國犯罪理論的思想淵源

    自從人類社會產生犯罪現象以來,便存在著有關犯罪的思想。我國古代許多傑出的思想家、政治家,在論政和論道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這個問題,盡管他們的觀點零散、未成體係,但其中一些見解精辟,即使對於今天,也具有極其重要的借鑒和參考價值。

    在法學思想和犯罪問題上,許多思想家、政治家都進行了有益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許多富於思辨和哲理的觀點,在對犯罪的產生和治理方麵,他們都從維護本階級的階級利益出發,從犯罪與經濟、犯罪與政治,以及犯罪與文化道德的相互關係上提出自己的認識。

    公元前11世紀我國的西周初期,政治家周公主張“明德慎罰”、“德刑並用”。要求對犯罪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眚”(故意)與“非眚”(過失)、“非終”(偶犯)與“惟終”(累犯)以及認罪態度等不同情節;並要求罪止一身“不相及”,反對“亂罰無罪殺無”;甚至要求“毋庸殺之,故惟教之。”我國古代還有“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樣罪刑相適應的量刑思想,並有“赦老、赦幼、赦愚蠢(精神病患者)”和“宥弗識、宥過失、宥遺忘”等頗具人道主義精神的“三赦”、“三宥”原則。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變動,各種思想非常活躍,“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人們關於犯罪的思想觀點層出不窮,也出現了許多很有見地的觀點。我國的法家先驅管仲認為“法者,所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認為揚善止暴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的社會功能,並且重視賞罰的作用,提出“勸之以賞賜,糾之以刑罰。”但認為“至罰則慮”、“誅罰重則亂愈起”。管仲提出“善為政者,倉廩實而囹圄虛;不善為政者;囹圄實而倉廩虛”並提出“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的名言。管仲認為“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淩上犯禁,淩上犯禁則難治也。”他把道德與物質生活條件聯係起來,同時也把犯罪同經濟條件的好壞聯係起來,這對於古代以至於今天我們從經濟方麵認識犯罪的產生都具有一定價值。除此之外,管仲還提出“育幼無成範,囹圄雖實,殺戮雖繁,奸不勝矣”。強調人的社會化的重要性。“育幼無方,則民意絕亂必滋生,而上位危也。”認為若不能教育好下一代,勢必導致犯罪增多,甚至危及掌權者的統治地位。

    春秋末期儒家學派創始人孔丘(前551-479)繼承了周公“明德慎罰”的思想並進而發展成為“德主刑輔”的觀念。重視道德的教化作用。他提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強調了道德教育感化人心比一味懲罰會得到更好的效果。認為以刑罰手段治理國家,雖然可使老百姓不敢犯罪,但他們並不懂得犯罪的可恥,如用道德去規範和感化並加強禮教,老百姓就會感到犯罪可恥而不會犯罪,即使犯罪會反省悔改。孔丘認為人之初“性相近,習相遠,苟不教、性乃遷。”人的本性相差不多,隻是後來的生活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差別,這一觀點,對於犯罪社會原因的研究更具有深刻意義。他還主張掌權者和執法者“修己以安人”。因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如若掌權執法者自己行為不端,勢必導致上行下效。雖有法令,也得不到遵從。他期望“以德去刑”,通過“德治”,“勝殘去殺”,從而達到“無訟”的境界。

    墨家的代表人物墨翟(約前478-前392)認為,統治者“厚作斂於百姓,暴奪民衣食之財”,致使“富貴者,奢侈;孤寡者,凍餒”,百姓“饑寒並致,故為奸邪”。這就直接揭示出壓迫和剝削是產生犯罪的根源。墨翟還主張統治者“賞當賢,罰當暴,不殺無幸,不失有罪。”若能如此,即可“勸善”、“止暴”而自然達到“去罪而安國”的目的。墨家有關犯罪問題的觀點在我國封建社會是極富代表性的。他們把犯罪同統治階級的驕奢淫逸、鋪張浪費聯係起來,並提出了發展生產,反對浪費的經濟立法思想。這種思想對預防和減少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戰國後期政治家韓非(約前280-233)是集法家思想大成者,提出“以法為本”的“法治”主張。他認為“民主性”“喜其亂”,“惡勞而樂佚”,應該“重刑止奸”,強調犯罪的主觀原因,但又看到人口眾多,財富匱乏等社會因素的作用,“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治之。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信賞罰累,而不免不亂。”

    戰國時期關於人性善惡的辯論,也帶有犯罪原因的探討。在這場辯論中,孟子以孔丘創建的儒教為基礎,提出“性善論”,認為“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孟子從“仁政”出發,認為要使人們遵守法律,主要不應靠刑罰而應靠教化。主張對人們“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敘,朋友有信”,這樣才可以做到“從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太平”。“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同時,也提出治天下不可以無法度,仁政者治天下應以法度“正五音,成方圓”。提出“省刑罰”、“薄稅斂”的“仁政”主張。認為“富歲,子弟多懶;凶歲,子弟多暴”。並說:“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己。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認為貧困是迫使人們犯罪的原因。所以他說:“民能做到菽穢如水火,而民也有不仁者乎!”表達了物質財富的豐富,是消除犯罪的根本途徑。

    性惡論與性善論相對立,首倡者是戰國時期哲學家荀況。他認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人的自然本性是“惡”的。認為“人生而有欲。”如果“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人的私欲是產生犯罪的一個原因。人“目好色,耳好音,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放任其欲望,必然發生“殘賊”和“淫亂”。“故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荀況主張“隆禮重罰”,以“治國安民”。認為“不教不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誅而不賞,則勤勵之民不勸。”

    這一時期,還有“性無善惡論”和“性有善有惡論。”告子認為“人性之無分於善不善也,猶水之無分於東西也。”世碩提出,人性有善有惡,“舉人之善性養而致之則善長,惡性養而致之則惡長。”強調人性的善惡是後天形成,後天教養的結果。

    漢朝大儒董仲舒(前179-104)認為“刑者法之輔”,主張“德主刑輔”,並從人性上解釋犯罪的根源。他認為天“兩有陰陽之施,身亦兩者有貪仁之性”;“貪”性和好“利”促使人們犯罪。“利者體之養也”,“體不得利不能安。”若妨礙人民獲得“安體”之利,將引起犯罪。“民不樂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是人民“逃亡山林,轉為盜賊”的根源。

    南宋思想家朱熹認為“刑者,輔治之法”,刑罰隻是教化的輔助工具,法度禁令隻能“製其外”,而“道德齊禮”方可“格其心”,用“三綱五常”教化人們,使百姓“不待黜陟刑賞一一加於其身”而能“去惡從善”,發展了“德主刑輔”先教後刑的思想,並提出獄訟“必先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疏之分,而後聽其曲直之詞”,這實際是按倫理綱常、等級名分作出判罪處罰的觀點。朱熹認為“以寬為本而以嚴濟之”的政策必然導致“刑愈輕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長其悖逆作亂之心,而使獄訟之愈繁”,因而極力主張“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同時提出恢複自漢朝以來逐步廢除的肉刑,認為若施予犯嚴重罪行的罪犯以宮刑、菲刂刑處罰,雖使其軀體殘損,但未危及其性命,並杜絕了其繼續犯罪的可能。

    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反對繁法酷刑,主張法簡刑輕,並考慮到罪有輕重之別,原由之異,提倡“厚情定罪”,明慎用刑。

    我國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在從倫理道德、教育、法治等方麵論述犯罪的社會原因的同時,也注意到了個體生理和心理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如“人生而有欲”,若欲求過度,則必起非分之心,犯罪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又如古人關於“少年血氣方剛,戒之在鬥;成年春性萌動,戒之在色;壯年利欲熏心,戒之在利;老年力哀難禦,戒之在積。”這一論述將不同年齡階段的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及容易發生的犯罪準確地加以概括,並以此告誡人們。

    以上我國古代有關犯罪問題的種種觀點和論說,從不同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對犯罪的發生以及預防犯罪的方法的認識和主張。雖然有的觀點零散而未成體係,有的甚至不失片麵,但是其中許多論述的思想深刻,內容豐富,是我國寶貴的文化遺產,也是我國犯罪學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思想和理論淵源。

    二、外國犯罪理論的思想淵源

    早在公元前5世紀,歐洲有些思想家就從人體的不同形態、麵相特點等生理因素入手來解釋犯罪發生的原因。古希臘唯心主義哲學家蘇格拉底(Sokrates,前469-399)認為“凡麵黑而有惡相者,大都有罪惡的傾向。”柏拉圖(Plato,前427-347)則認為犯罪是由疾病引起的。古希臘哲學家、科學家亞裏士多德(Aristotle,前384-322)認為犯罪有遺傳性,並從麵相、骨相和人的個性、行為特征方麵探討犯罪產生的原因,指出犯罪人頭蓋骨的形狀與一般正常人不同,人的頭蓋骨的形狀與犯罪有關係。

    16世紀末隨著近代自然科學的發展,骨相學也有所發展,意大利的自然哲學家、骨相學家波爾達認為人的身體和性格與犯罪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變態人格的人,其發展的必然結果就是犯罪。

    法國啟蒙運動的傑出代表,著名的資產階級法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n,1689-1755)在1748年發表的主要著作《論法的精神》中認為,犯罪與人的激情、意誌和思想關係密切。

    德國醫學家高爾在1825年發表的《腦的機能》中認為犯罪與腦的機能有關,並將犯罪區分為激情犯罪和本能犯罪兩大類。

    在此之後,從人的生理、遺傳素質、精神疾病和心理等方麵研究犯罪的學者日益增多。如1835年英國學者卜悅卡特在其《犯罪者論》中提出罪犯有先天異常。1857年法國醫生莫雷爾在《變質論》一書中認為犯罪是人體素質退化變質和自然淘汰的結果。

    國外曆代的思想家在從人的生理和心理角度論證犯罪原因的同時,也十分重視從經濟、社會和家庭等方麵來解釋犯罪發生的原因。

    柏拉圖認為,私利是引起內亂和罪行的重要原因。主張要廢除財產私有製,實行財產共有。同時,在具體分析人的品性時認為,人的品性中的“較善”部分若占優勢,就能控製“較惡”部分,就有理智而不會犯罪。相反,如果一個人對其惡性放鬆控製,其獸性就會活躍起來,“較惡”就分就會占優勢,就會犯罪。同時,他也曾指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環境影響,是促使人惡性占優勢,致使人為非作惡的原因。因此,外在權威力量(國家權力)能夠禁止人們放縱欲望,會保護個人的正義品德,在此他強調了法律的不可缺少以及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亞裏士多德是柏拉圖的學生,在其著作《政治學》中,論述了有關法律的許多問題,也涉及到了有關犯罪問題,特別是他將財富與犯罪聯係起來,論述了犯罪產生的根本原因及其救治方法。他認為,犯罪有三種情況:“(一)有些犯罪是由於缺乏衣食……(二)但衣食並不是犯罪的唯一原因。人們在溫飽之餘,或為情欲的困擾,就尋歡作樂以自解煩惱,他畢竟又觸犯了刑法。(三)人們還不僅為了解除其情欲的煩惱,而人於刑網;盡有情欲可得慰藉、名利可以滿足的人,還是抱有漫無邊際的願望,追求無窮的權威,於是他終究由於肆意縱樂而犯罪了。”針對三種犯罪情況,亞裏士多德提出“平均財產”給予適當的職業是個“補救方法”,“使人人都可以獲得生活的必需品,這樣就能防止迫於饑寒而起的盜竊行為。”對於第二種犯罪,采取培養其德性,克服過分的欲望。救治第三種犯罪,則應采取教育的方法,使人知道自足,與世無爭。亞裏士多德在重視財富與犯罪的聯係的同時,又從“人性惡”的觀點出發,認為“世間重大的罪惡往往不是起因於饑寒而是產生於放肆。”主張人的“德性由於我們自己,出於我們的自願”,而且“過惡亦出於自願”。就是說人的善惡皆源於人們主觀上的自由意誌。他認為,富裕階級和貧窮階層都不具備節製和中庸的美德,他們都不能順從理性。富裕階層的人常常會因放肆逞強而犯重罪。生活在貧困階層的人則會由懶散無賴而犯輕罪。唯有中產階級善德最佳,境界最高而且很少野心。因比亞裏士多德通過中庸之道去調和奴隸主階級的內部矛盾,以維護其政治統治。亞裏士多德對犯罪問題的探索,在犯罪學發展曆史上是有重要意義的。

    歐洲中世紀早期,宗教神學占據統治地位,神學家們依據《聖經》來解釋犯罪,極力宣揚“原罪”論,抹殺犯罪現象的社會根源。基督教神學最早的表現形式是教父學,它的主要代表是奧古斯丁,他主張“原罪”說,認為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在伊甸園裏違背上帝的禁令,偷吃智慧果而犯了罪,這一罪過就傳給了後代,成為人類一切罪惡和災難的根源。即是說人類與生俱來有罪,因而人間生活就是接受上帝的懲罰和贖罪的過程,隻有信仰上帝,“愛上帝,卑視自己”,才能受到上帝的恩寵以得救。奧古斯丁認為大多數人欲望無窮而缺乏理性,而一個“沒有理性的人,需要別人用命令來控製他的各種欲望。”他說:“雖然壞的意誌是壞的行為的原因,但壞的意誌並沒有什麽事物是它的動因……唯有那還沒有被其他意誌所惡化,而本身就是惡的意誌,才是第一個惡的意誌。”“原罪”說把犯罪原因歸結為人的惡的意誌,既掩蓋了犯罪現象的社會階級根源,又排斥了外因對犯罪的條件作用。

    在歐洲資本主義萌芽時期,對犯罪的問題認識有了明顯的進展,某些思想家已經開始注意從社會財產製度上分析犯罪的原因,提出私有製是一切社會禍害的總根源。英國早期空想社會主義者莫爾(More,1478-1535)認為,社會的罪惡,尤其是資本積累,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隻有進行根本的社會變革,完全廢止私有製度,財富得到平均公正的分配,沒有剝削和壓迫,才能消滅犯罪。這就是莫爾設想的烏托邦社會。他在《烏托邦》一書中還分析了盜竊犯罪和竊賊橫行的原因,他說,大批貴族“像公蜂一樣,一事不作,靠別人的勞動來養活自己。”他們為了擴大收入,對佃農“敲骨吸髓,重重剝削”。使佃農無法生活,不得不去盜竊。由於資本主義的資本原始積累,搞“圈地運動”,造成“羊吃人”的悲慘景象,迫使農民背井離鄉,當無以糊口時,除了“挨家沿街討飯”,就“隻有盜竊”了。圈地運動造成大批雇工被解雇,為了生存“被解雇的人不去討飯,不去搶動……還有什麽路可走呢?”。莫爾認為英國當時“對盜竊犯和殺人犯一律處以死刑,不但荒謬而且有害”。他說“當一個人走投無路,挨饑忍餓,隨你用什麽樣的重刑,也阻止不了他去盜竊。”統治階級“縱民為盜,又去辦盜”,既不公平又不能收斂。主張對盜竊犯應采取交還髒物、照價賠償或者強製勞動的方式加以懲罰。強調平時的教育在杜絕百姓墮落及犯罪中的作用,對於已經犯罪的罪犯要挽救、保全,促使他們改過自新,以免重新犯罪。莫爾的犯罪學思想在犯罪學思想史上具有重大的貢獻,對以後犯罪學思想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

    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自然法理論一統天下,資產階級已經將個人立場為主,強調利己主義的自然法取代以國家立場為主,注重道德作用的自然法。這一時期,犯罪學的思想比較豐富。美國近代機械唯物主義的奠基人,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霍布斯(Hobbes,1588-1679)認為在自然狀態,人對人像狼一樣,提出了私欲的衝突產生了“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人的本性是利己主義的,人為滿足自己的基本需要和獲得最高享受,不惜采取各種野蠻的罪惡的手段。人的搶奪性和殘忍性甚至超過了野獸,野獸飽餐之後會安靜下來,人卻永遠貪得無厭。同時,競爭、猜忌、釣名沽譽、爭權奪利是使人凶橫的誘因,而這些是野獸所不具備的。霍布斯還強調“罪行是一種罪惡在於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為法律之所令。”“沒有法的地方便沒有罪惡。”而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所以犯罪實際上是對國家主權者通過法律所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的侵犯。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