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犯罪學的概念與特性

    一、犯罪學的概念

    犯罪學在詞源學上,使用英語Criminolony一詞,一般認為它是由拉丁文Crimen(犯罪、罪行)和希臘文Logos(學說、知識)組合而成的,意思是“關於犯罪的學說和知識體係”。“犯罪學”一詞最早是由法國人類學家托皮納爾(Topinard)於1879年在其著作《人類學》中首次提出的,他認為犯罪學是研究犯罪行為的科學。1885年意大利犯罪學家加羅法洛(Carofalo)出版了一部專門研究犯罪人和犯罪行為問題的論著,書名就叫《犯罪學》,此後這個術語就被普遍地采用了。

    犯罪學自19世紀70年代在歐洲產生到現在,已經曆了100多年的曆史,長期以來,圍繞著犯罪學的概念、學科性質、研究對象以及理論結構等基本問題,人們有不同的認識。對於犯罪問題,可以從社會、心理、生物和經濟等多方麵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作為綜合性學科,犯罪學總要隨著社會和相關學科的發展,隨著對犯罪現象認識的深入,不斷調整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內容,所以在犯罪學發展的不同曆史時期,便有與它相適應的不同的犯罪學定義。另外由於各國法律製度及文化傳統的差異,決定不同國家對犯罪學界定也不同。如德國的孔德?凱塞爾在其著作《犯罪學》中認為:犯罪學是有關犯罪行為、犯罪者、社會的消極行為,以及對此行為實行監督的知識的有機綜合。德國學者施溫特教授認為:犯罪學是一個跨學科的研究領域,它涉及一切旨在研究犯罪規模、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人、被害人、社會異常現象、對被判刑人的改造以及刑罰或剝奪自由的處分效果的經驗科學。美國學者瓦爾德和伯納德認為:犯罪學就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學,它僅以犯罪原因為研究對象。還有學者認為犯罪學是綜合、完整地研究犯罪人以確定其違法犯罪的原因及治理措施的科學。

    歸納起來,犯罪學可分為臨床犯罪學(實踐犯罪學)和一般犯罪學(理論犯罪學)。所謂臨床犯罪學是指在多種學科的基礎上,采用類似醫學上的臨床方法,從醫學、心理學和社會學方麵,對犯罪人進行個別研究的科學。它把犯罪人所處的種種環境的結合,看成是犯罪的原因,目的在於把特定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所謂一般犯罪學或理論犯罪學是以觀察或抽樣調查所作的統計比較材料為基礎,對犯罪人和正常人進行對比,把犯罪人不同於正常人的特殊性作為犯罪原因,以得出一般的犯罪因果關係的形式,預見以後事態發展的規律。

    就犯罪學研究對象及其研究目的而言,可從總體上分為狹義犯罪學和廣義犯罪學。狹義的犯罪學通常被認為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學,其研究對象為犯罪和犯罪人。在狹義的犯罪學即犯罪原因研究中,由於學者的學科背景不同,所采取的立場、觀點及方法也不同。有學者將狹義犯罪學又分為犯罪生物學和犯罪社會學。犯罪生物學是從生物學角度來研究犯罪原因,具體研究犯罪人的人格、素質上的各種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如體型、體質、性別、性格、精神、心理狀態等與犯罪的關係及對犯罪的影響。犯罪生物學又包括多種分支學科,諸如犯罪人類學、犯罪心理學、犯罪精神病學、狹義的犯罪生物學。意大利人類學派的學者傾向於犯罪人類學研究,德國、奧地利等國的一些學者則注重犯罪心理學與犯罪精神病學的研究。犯罪社會學是把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加以研究的,它用社會學的觀點研究社會結構以及社會生活等多種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例如,家庭、學校、社區環境以及經濟狀況、文化教育、職業、婚姻等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另外還研究季節、氣候、地域等自然環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因此犯罪社會學又包括犯罪社會心理學、犯罪地理學以及犯罪統計學等。美國、東歐等國的一些犯罪學學者,蘇聯和我國的一些犯罪學研究者,均傾向於犯罪社會學研究。

    與狹義犯罪學相對應的是廣義犯罪學。廣義犯罪學不僅研究犯罪現象及其發生的原因和規律,而且還要研究預防犯罪的對策。即廣義犯罪學包括犯罪現象論、犯罪原因論和犯罪對策(防治)論三部分。在預防犯罪對策學中包括監獄學(刑罰學)、刑事政策學、犯罪偵查學或警察學等。英國、美國、日本及中國的學者大多采用廣義犯罪學。不過,廣義犯罪學的研究範圍究竟有多大,各國學者在認識和表述上不盡相同。20世紀最著名的美國犯罪學家之一薩瑟蘭(Suther-land)認為,犯罪學的內容包括三個主要部分:形成法律的過程、違反法律的過程以及對違法者反應的過程。在某一社會中存在某些不當行為,該行為被這一社會認定為犯罪,此即法律的形成;一些人為所欲為而犯罪就構成了對法律的違反過程;該社會以刑罰及其他製裁性措施對違法作出反應,即為對違法者的反應過程。因此,薩瑟蘭認為法律社會學、犯罪原因學以及研究防止犯罪的對策,包括刑罰以及與刑罰相關的各種處遇方法的刑罰學均屬於犯罪學的內容。美國的犯罪學家雷克利斯(Reckless)則認為,犯罪學主要研究3個領域:(1)偵察;(2)治療;(3)解釋犯罪和犯罪行為。還有的犯罪學家認為犯罪學的內容應當更加廣泛,如美國犯罪學家吉布斯認為,犯罪學研究應當回答這樣幾個問題:(1)為什麽犯罪率有差別;(2)為什麽個人在犯罪方麵有差別;(3)為什麽對犯罪的反應有差別;(4)什麽是可能的控製犯罪的手段。而日本學者吉益修夫則主張有關犯罪審判技術的諸學科,如法醫學、審判心理學、司法精神病學等也應包括在犯罪學的範圍內。由此可見,持廣義犯罪學的學者是將犯罪學與刑事科學劃等號。

    蘇聯犯罪學是在20世紀20年代形成和發展起來。20世紀30年代至50年代停滯了一段時間,到了50年代中期,又重新恢複了犯罪學理論研究,在其《犯罪學》教科書中這樣寫道:犯罪學是建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基礎上的。它研究犯罪現象及其原因,研究犯罪人的特征以及預防犯罪現象的措施。指出犯罪學是社會學和法學兩門社會科學的邊緣學科,它是社會法學。

    我國犯罪學是從總體上對犯罪這一社會現象進行綜合認識的一門刑事科學。它是研究一定曆史階段的犯罪現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預防的科學。具體地說,我國犯罪學是揭示犯罪現象產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探索犯罪產生的原因和條件,尋求控製、預防和治理犯罪對策的刑事科學。

    二、犯罪學的特性

    犯罪學概念包含了以下特性:

    (一)犯罪學是刑事科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刑事科學就是研究犯罪的科學,像刑法學、刑事偵查學、刑事訴訟法學、監獄法學等都是研究犯罪的科學,而犯罪學是刑事科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其獨特的研究對象與其他刑事科學相區別,在刑事科學體係中,有的學科研究查找犯罪和犯罪人的技術手段和策略方法(刑事偵查學或稱犯罪偵查學),有的學科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和犯罪的法律後果(刑法學),有的專門研究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司法程序(刑事訴訟法學),有的則研究剝奪犯罪人自由的刑罰執行(監獄學),而犯罪學是從整體上對犯罪現象進行研究,並探尋其產生原因和預防對策的學科。

    (二)在刑事科學體係中,犯罪學側重對未然之犯罪的防範和控製,而其他的刑事科學則要針對已然的犯罪與犯罪人進行懲罰和矯治,這是犯罪學區別於其他刑事科學的一個重要特性。

    這一特性集中體現在犯罪學的研究對象與任務上。防範和控製犯罪、懲罰犯罪和矯治犯罪人是刑事科學體係中的三個基本層次。刑法學、監獄法學等其他刑事學科著重研究犯罪發生後如何懲罰犯罪和矯治犯罪人等問題,而犯罪學則著重研究犯罪產生的原因和預防對策等犯罪實際發生前的情況。在19世紀中後期以前,人們主要是在犯罪實際發生後,采取嚴厲懲罰和強製矯治措施,希望以此減少犯罪的發生,但事實與人們的願望相去甚遠,犯罪並未因刑罰的嚴酷而減少,相反卻愈演愈烈,人們意識到要想防患於未然,必須將目光移向犯罪發生之前,著力研究犯罪產生原因,進行犯罪的事前預防,這時犯罪學便應運而生了。早期的犯罪學即狹義犯罪學,就是犯罪原因學。將人類對犯罪的關注提前到犯罪發生之前,是犯罪學這門學科的基本價值所在,也是刑事科學領域中的一次重大飛躍。雖然犯罪原因、犯罪預防等犯罪發生前的情況不像犯罪發生後的內容那樣容易把握、易於操作。但它對提高人類的認識至關重要。犯罪學發展到現階段,其主要價值就是幫助人們提高認識水平,以此提高整個社會控製和預防犯罪的能力,這是犯罪學所肩負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三)犯罪學是多學科交叉的綜合性學科

    綜合性涉及犯罪學作為一門學科的內部關係,交叉性則涉及其學科的外部關係,而這兩重關係實際上是相通的。犯罪學由於其研究對象――犯罪的性質所決定,具有跨學科的特點。犯罪發生的原因複雜多樣,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發生原因與經濟、政治有關、與文化教育有關、與社會矛盾和衝突也有關;作為一種個人行為,其發生原因與個人的心理有關、與生理因素有關、與人們的意識觀念關係更加緊密。涉及內容的廣泛和複雜,決定了研究方法的多樣。犯罪學針對不同內容,廣泛運用多種方法進行研究,其派生出的各分支學科分別從不同角度研究犯罪現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預防。例如,犯罪生物學研究犯罪與生理因素之間的關係,就必然要以生物學知識為基礎並以生物學方法進行研究,而犯罪心理學具體研究犯罪與心理因素之間的關係,它以心理學知識為基礎並運用心理學的方法進行研究;而以社會學知識為基礎並以社會學方法研究犯罪,形成了犯罪社會學,犯罪社會學中有各種學術理論,形成多種流派,是現代犯罪學研究的主流。目前對犯罪與經濟的關係研究成為熱點問題,而這一關係中又形成了兩個分支:一是具體研究經濟犯罪現象及其發生、變化的原因,研究經濟犯罪的防治策略等問題,形成了犯罪學的分支學科“經濟犯罪學”;另一分支是以經濟分析的方法研究犯罪行為的發生,研究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以及犯罪控製成本等問題,形成了另一分支“犯罪經濟學”。由於犯罪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犯罪控製、犯罪預防的多樣性,這也是係統控製論、綜合預防論研究的前提。西方犯罪學家將犯罪學看成是一門“科際整合的科學”,這就意味著,犯罪學是在整合多種學科的理論觀點和研究方法的基礎上建立並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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