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默契義。這個意思,筆者想借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謝林(Thomas Schelling)的術語來說明。謝林舉了一個例子:先生和太太在百貨公司走失了。他們多半會想(那時候還沒有手提電話):有沒有一個地點,是很明顯的雙方都能想到,要是走失了,在那兒就可以找到對方的(比方說,在百貨公司的正門之類)?要是夫妻二人心目中都有一個這樣的地方,他們就能夠輕易地再次會合了。謝林稱這樣的配合為默契(tacit coordination)。在這個用法裏,默契可以是明言的,可以是沒有明言的,重要的是它獲得了參與各方的互認(mutually recognize)。舉一個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在傳統社會裏(不過是幾十年前罷了),對大部分情人來說,為了何時可以性交的問題而爭執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大家都假定了婚前不能有性行為。隨著社會開放,情人之間開始為這個問題感到困惑甚至爭執了。這當然提高了社會生活的成本,可是這種社會成本,卻是自由社會時常忽略的。社會要運作得好,我們就必須建立許多社會生活的默契,其中不少默契都多少帶有任意的成分。比如說駕駛汽車,究竟是左上右落好些,還是右上左落好些,本無一定的答案。但是,一旦默契形成了,這個默契就成為一個秩序,而我們就有遵守秩序的義務。

    禮的第三層意義是符號義,也就是說,它是用來表達某種道德的情感或態度的。禮的這個意義最常見於各種各樣的儀式。為了表達政權的莊嚴,國家元首就任時一定有就任的儀式。此外,畢業時有畢業禮,結婚時有婚禮,人死了有喪禮,甚至是尋常百姓的生辰,也要辦個生日會,這個生日會當然也是一個儀式。這些儀式雖然意義有別,但作為符號,則同樣是用以表達對某些事情的重視。人是很奇怪的,沒有符號則可,一旦有了符號,而符號若用得不對,我們的內心就會感到不舒服。人家叫你的名字時,把你的名字讀錯了,你並不因此受到侮辱,但你就是渾身不舒服。更重要的是,一旦用慣了某個符號來思考,這個符號就會左右著你的思維。情人吵架了,一方問另一方:你把我當什麽人了?另一方答“丈夫”或是答“男朋友”,那是力量很不相同的答案。所以孔子強調:“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論語·子路》)。沒有一個恰如其分的符號或名字,行事的理據就得不到充分的表達,結果就由理直氣壯變成辭窮理屈,正義也就不能得到伸張了。

    禮的最後一層意義,筆者稱之為教化義。禮之所以能教化人,有兩個理由。第一,人是群居的動物,因此我們都有一種融入群體的天性。為了融入群體,我們就難免以群體生活的既定秩序來作為自己行事的參照係統。我們大概都說過如下一類話:“哪有人赴宴不送賀禮的?”“哪有人把內衣穿在外麵的?”當我們這樣說的時候,我們就是在假設,按照社會實際的常規行事(至少一般而言)是合理的。不但這樣說,實際上我們也時常這樣做。因此,當好的行為成為社會的常規時,人們就會不費力地做出許多好的行為來。第二,人是使用符號的動物[卡西勒(Ernst Cassire)語]。人的這個特點,使人得以用符號來建構理想中的世界,然後用這個理想的世界來指導自己的行為。於是,許多有價值的事物,首先得寄存在一個符號(例如上麵所講的各種儀式)之中,再透過符號來把這些價值在社會上廣泛流傳,並且一代一代地承傳下去。

    總括而言,禮就是一套有用的生活常規,幫助人適應世界(本序)、協調合作(默契)、溝通理解、創造意義(符號)、傳遞經驗、陶鑄人心(教化)。當一個良好的禮秩序發生效用之時,社會就處於一個自發的和諧狀態。相反,良好的禮秩序瓦解之時,人與人之間就會因為欠缺一個共同的調適機製而陷入內耗,這就是所謂禮崩樂壞的意思。用禮的觀念來思考道德問題,我們就會把社會活動連接成一個巨大的有機體。每個人的每個行為,都可能對這套常規帶來助益或造成傷害。因為常規不存在於別的地方,它就存在於群體的實踐之中。一套常規不論在理論上如何完美,但當一個社會的成員不再實踐它的時候,它就會瓦解,因為它已不再是大家在群體生活裏的默契。因此,不論為政者或人民,都有義務為了建立和守護一個有效的禮秩序而共同努力。

    禮的基本精神

    以上的解說隻關乎形式,而非關乎內容。筆者說禮有本序義、默契義、符號義和教化義,卻沒有描述這個本序和默契的內容,也沒有說禮的符號代表了什麽,教化了些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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