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指出,隻有活勞動才能創造價值,活勞動以外的任何生產要素都不能創造價值。科學技術作為活勞動的產物,在本質上不同於活勞動的生產要素,科學技術是不能創造價值的。這是馬克思勞動價值論邏輯的必然結論。但是,在我國理論界關於勞動價值論的爭論中,科學技術創造價值的觀點卻十分流行。縱觀科學技術創造價值論者提供的各種根據,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混亂和問題。

    一、混淆了科學技術與科技勞動,用“科技勞動創造價值”證明“科技創造價值”

    一些堅持科學技術創造價值的論者認為:“科學技術能否創造價值財富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看待科技勞動的價值創造功能問題。”根據這種邏輯,承認科技勞動能夠創造價值,就得肯定科技勞動的產品——科學技術也能創造價值。這種觀點顯然混淆了科學技術與科技勞動,試圖暗中替換概念來證明科技能夠創造價值。

    什麽是科學技術?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科學”是“反映自然、社會、思維等的客觀規律的分科的知識體係。”“技術”的含義有二:一是指“人類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所積累起來並在生產勞動中體現出來的經驗和知識,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麵的技巧”;二是“指技術裝備”,即“生產上用的各種機械、儀器、儀表、工具等設備”。可見,無論觀念形態、技能形態的科技,還是物化形態的科技,都是人類勞動的產物,與生產創造它的勞動(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是不同的。馬克思指出:“創造價值的生產勞動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產的勞動(這裏所說的生產,包括商品從生產者到消費者必須經過的一切行為),不管這個勞動是體力勞動還是非體力勞動(科學方麵的勞動)。”顯然,發明創造科技的科技勞動是創造價值的,而作為這種勞動的產品,科技則隻有價值,是不能創造價值的。

    二、混淆了勞動力與勞動、物化勞動與活勞動

    一些科技創造價值論者說他們所說的能夠創造價值的科技,是指滲透到勞動者和生產資料這些生產要素中的科技。滲透到勞動者這種要素中的科技,實際上就是上麵所說的技術的第一層含義,這種勞動經驗、勞動知識和技能,轉化為勞動者的內在素質,表現為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或勞動力。馬克思說過:“勞動力存在於工人身體內,它不同於它的職能即勞動,正如機器不同於機器的功能一樣。”顯然,勞動力不同於勞動。隻有勞動能夠創造價值,勞動力是不能創造價值的。這些論者的錯誤在於:把滲透在勞動者中的科技等同於勞動了。論者所說的滲透到生產資料中的科學技術,實際上是指過去的科技勞動,它已經是物化勞動。馬克思認為:“唯一與物化勞動相對立的是非物化勞動,活勞動。前者是存在於空間的勞動,後者是存在於時間的勞動;前者是過去的勞動,後者是現在的勞動;前者體現在使用價值中,後者作為人的活動進行著,因而還隻處於它物化的過程中;前者是價值,後者創造價值。”這一論述表明:隻有活勞動才能創造價值,物化勞動不創造價值。認為滲透在生產資料中的科技即過去的科技勞動能創造價值,實際上混淆了物化勞動與活勞動的區別。

    三、混淆了價值的分配與價值的創造

    一些論者認為,科技產品的價值是生產這種科技產品的科技勞動創造的。由於科技產品供給的稀缺性與需求的廣泛性,科技產品往往是按照遠遠超過產品自身價值的更大價值出售的。超過科技產品自身價值的價值收入,他們認為就是科技創造的價值。按照這種觀點,科技產品的價值是在生產中由科技勞動創造的,而科技創造價值則是在流通中進行的,也就是說,價值既可能在生產中創造,也可能在流通中創造。這些同誌之所以得出這種自相矛盾的結論,根本原因在於混淆了價值的分配與價值的創造,從而把科技這種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獲得的收入錯誤地歸結為科技創造的價值。其實,科技作為創造性勞動的產品,屬於稀缺性產品,與某些自然壟斷產品一樣,它的價格屬於馬克思所說的真正的壟斷價格。這種“壟斷價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產價格決定,也不是由商品的價值決定,而是由購買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決定”。這些同誌比較正確地看到了這種壟斷高價形成的原因——供給的稀缺性和需求的廣泛性,但卻沒有看到資本、土地、科技這類生產要素是一種與消費品、生產資料這類普通商品不同的特殊商品,也就看不到這兩類商品的價格在性質和功能上的巨大差別。消費品、生產資料這類普通商品的價格是由商品的價值決定的,無論它怎樣偏離價值,價格都是價值的實現;而科技、土地等生產要素的價格多半不是由其本身的價值決定的(土地不是勞動產品,本身沒有價值),價格不是商品自身價值的實現,而是要素所有者參與收益分配的手段和形式,屬於價值分配的範疇。如果說超過科技產品自身價值的出賣收入是科技創造的,科技能夠創造價值,那就也可以說土地的出售收入也是土地創造的,土地也是創造價值的。這顯然是荒唐的。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要“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強調要“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顯然不是因為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創造了價值才應該參與分配,而是由於資本、技術是生產使用價值和創造價值的必要條件。允許和鼓勵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有利於充分利用各種生產要素,推動科技發展,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些論者以要素的收入反過來推導科技創造價值的思路,犯了讓·薩伊“三位一體公式”同樣的錯誤,不僅把價值的創造與使用價值的生產混同了,而且把價值的創造與價值的分配混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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