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曆來十分重視民族宗教政策。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到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黨的三代領導集體根據特定的曆史環境和時代特點,製定出適當的民族宗教政策,並將其付諸實踐,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宗教理論。不過,在處理民族宗教問題上,也有過重大的曲折和反複,這些寶貴的經驗教訓,使黨能夠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堅持穩健、務實的民族宗教政策。

    中國共產黨宗教政策的初步形成是一個曆史的過程,它起於中國共產黨成立前後對宗教問題的探索和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接受,經過國民革命的洗禮和土地革命戰爭的實踐,最終在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得到體現。從總體上講,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關於宗教問題的理論和實踐基本上是正確和穩妥的。宗教問題的正確解決在一定程度上對中國革命的勝利起到了配合的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幾年間,由於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措施的得力以及及時糾正了工作中的偏差,宗教問題的處理得到了基本上的成功,各民族信教群眾和絕大多數宗教人士積極擁護黨的宗教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新中國。宗教活動總體上也處於健康的發展狀態。1957年以後,黨在思想政治路線的“左”的錯誤逐漸滋長,60年代中期更進一步地發展起來,這也必然影響到了宗教工作。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國家全局上的“左”的錯誤達到頂峰,黨的宗教工作方針和政策遭到踐踏,所有宗教工作部門被取消。關閉了宗教活動場所,禁止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界人士遭到打擊迫害。宗教工作可以說遭到了黨成立以來的從未有過的損失。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曆史進入了一個新時期。中共中央開始撥亂反正,黨的宗教政策進一步得到貫徹落實,宗教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尤其是宗教活動場所,經過登記和年檢,進一步得到了合理的安排和開放,使愛國宗教團體的建立、公民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保護。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宗教政策經曆了三個階段,即1978-1982年的恢複階段,重申了以“宗教信仰自由”為核心的黨的宗教政策;1983-1991年的完善階段,確立了“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的基本原則;1992年至現在的發展階段,依據新的發展形勢,作出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重要決策。

    黨的十六大以後,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繼續高度重視宗教問題,陸續作出了許多指示,進一步明確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即全麵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2004年全國宗教工作座談會進一步強調要做好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滲透的工作。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426號令,發布了《宗教事務條例》,這是在新世紀新階段國家推進依法治國,在宗教法製建設上的一個裏程碑,是今後國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法律依據,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

    一、現階段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和觀點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大國,幾乎各個民族都有其各自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傳統。處理民族宗教問題事關統一的國家、社會穩定的大局,這對製定相關政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中國共產黨自成立起,就極為關注民族宗教信仰問題,並在長期的曆史實踐中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中國民族宗教政策。中國共產黨人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不斷深化對我國現實問題和宗教工作的研究,特別是對改革開放以來宗教工作的具體實踐進行總結和理論探索,不斷完善和進行創新,並運用到實踐中去進行檢驗。黨中央三代領導集體,在這方麵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很大成就,形成了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中國共產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即: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裏麵,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仰現在信仰的自由,也有過去信仰現在不信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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