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共產黨早期民族理論

    從中國共產黨成立到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是中國共產黨民族工作和民族綱領、政策的萌芽時期。在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活動的地域範圍、開展活動的社會領域、活動的廣度和深度都還十分有限。對少數民族的工作尤其如此。因此,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的民族問題文獻主要集中在綱領性的論述,具體的政策還不多。無論是綱領還是政策,受馬、恩、列、斯的論述和蘇維埃俄國的民族工作實踐的影響很大。

    1922年7月,中共二大在上海召開,首次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綱領。這是中國共產黨第一次確定其民族政策。大會宣言中指出:“帝國主義者們還口口聲聲唱什麽民族平等、民族自決和人類平等好聽的名詞,想把資產階級掠奪無產階級的資本帝國主義的強國壓迫弱小民族的行為,輕輕隱瞞過去。”隻有“打倒資本帝國主義以後,才能實現平等和自決”。中國共產黨現在的任務是“統一中國本部(東三省在內)為真正民主共和國”;“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實行自治,成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聯邦製,統一中國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在“消除內亂,打倒軍閥,實現國內和平,推翻國際帝國主義壓迫”的目標下,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大致將蘇俄革命的經驗與政策搬了過來。其大致包括:民族平等、民族自治與自主、民族自決權、實行聯邦製、堅決維護民族獨立與國家統一、中國民族解放運動與世界無產階級革命的聯合等內容。

    1923年6月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宣言還是繼續前一年的民族原則,提出尊重馬列主義民族理論,即“民族自決”理論。這可以說完全是借鑒蘇俄的“民族自決”理論。他們當時並沒有認識到也沒有時間考慮現實中外蒙古的分離運動。

    不過,在接下來的第一次國共合作過程中,從血與火的鬥爭中,中國共產黨逐漸認識到單純宣揚“民族自決”可能會出現相反的結果。蒙古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遭到來自國民黨及國內其他人士的攻擊:共產黨的“民族自決”理論,煽動蒙古人脫離中國。陳獨秀對此進行反駁,他認為中國共產黨沒有對蒙古獨立進行過鼓動。他在一篇文章中將“民族自決論”解釋為“無產階級(無產者)的民族自決論”,也就是說,隻有在無產階級的領導下,“民族自決”與“民族自治聯邦”才符合曆史的發展。

    國共合作破裂後,中國共產黨繼續明確了自己的“民族自決”立場。1928年6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民族問題的決議案》;1930年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瑞金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蘇維埃的十大綱領》;1931年11月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關於民族問題的規定成為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民族理論的綱領性文件。

    政權的建立,使得中國共產黨有機會實踐自己的民族理論。現實工作的需要使得中國共產黨不斷修正自己的理論。江西時期中國共產黨民族政策與理論的主要內容仍是民族民主革命、民族自決權等,但對民族自決權的解釋更加清楚。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把國內少數民族問題的重要性提到了一定的高度,很多文獻都專門提出加強少數民族工作和對少數民族的領導問題。

    1928年中共六大明確把“統一中國,承認民族自決權”作為當時中國共產黨的十大政綱和口號之一。把民族自決權與國家統一並提,這就把自決權當做一項原則,而不是具體的政策。1929年在對雲南少數民族的工作指示中提出,“現時在宣傳的口號上卻是民族自決,而不是民族獨立”。這裏明確地把承認自決權與民族分離區別開來。《中華蘇維埃的十大綱領》第五條指出,“根據民族自決的原則,一切少數民族有完全分立與自由聯合之權。”這就把自決權解釋為包含“分立”和“聯合”兩種內容。此後,《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草案》、《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關於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等都明確闡述了民族自決權的內涵,即:“徹底的承認並且實行民族自決,一直到承認各小民族有分立國家的權利。蒙古,回回,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地域的這些弱小民族,他們可以完全自由決定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可以完全自願的決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區。”這明顯地帶有列寧的“為聯合而分離”的色彩。

    江西時期中共的文獻中比較明確地出現了倡導民族團結、民族聯合的政策和提法。特別是在日本全麵侵華後,中華各民族麵臨危機關頭,民族團結的緊迫性空前增加。中共在這一方麵的提法也逐漸增多。同時,隨著中共在各地工作的開展,更加重視在少數民族中開展革命鬥爭,幫助少數民族的革命鬥爭成為中共民族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這一時期,中共的民族政策經常強調反對大漢族主義與狹隘的民族觀念。

    中共早期民族政策與理論明顯地帶有蘇聯模式的痕跡,甚至在部分時期全盤照抄蘇聯模式,而不能很好地考慮中國的具體國情。當然,這一時期的民族理論與政策,包括民族團結、民族平等等原則的確立,為日後中共民族理論與政策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二、民族政策的轉向

    在民族麵臨亡國滅種之前,雖然在理論與宣傳上的慣性存在——“民族自決”作為列寧主義的遺產,自然是中國共產黨民族政策一個重要理論範疇與宣傳口號。但此時發生的一個明顯變化就是,中國共產黨的“民族自決”理論中,開始剔除民族分離主義,即允許少數民族脫離中國的主張。

    長征對於中國共產黨與紅軍而言是一次極為嚴酷的考驗,一方麵他們必須在極為惡劣的自然環境中行進,年輕的紅軍戰士與指戰員隨時都有被大自然吞噬的可能。另一方麵他們還必須擺脫國民黨軍隊的圍追堵截。更為麻煩的是,他們在西南、西北等地帶,隨時都有可能遭到懷有敵意的少數民族群體的攻擊,因為紅軍被這些群體視為如同國民黨一樣的入侵者。在這個時候,能否得到少數民族群體的支持,通過這些區域繼續向前,或在這些區域建立根據地,就成為紅軍存亡、中國共產黨存續甚至中國革命能否成功的一個重大課題。

    長征途中,中國共產黨進行了“艱苦的民族工作”,一方麵繼承了列寧關於民族自決權的理論,即“為聯合而分離”的政策,承認少數民族的自決權,並使之得以施行。另一方麵,中國共產黨也試圖對少數民族進行階級教育,力圖改造少數民族落後的社會生活狀況,以爭取少數民族加入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革命中來。

    1935年8月4日,紅軍抵達川北毛兒蓋,中央政治局在毛兒蓋附近的沙窩召開會議。8月5日,會議通過了《中央關於一四方麵軍會合後的政治形勢與任務的決議》:“一、四方麵軍的會合,正在少數民族番夷民占多數的區域,紅軍今後在中國的西北部活動,也到處不能同少數民族脫離關係,因此爭取少數民族在中國共產黨與中國蘇維埃政府領導之下,對於中國革命勝利前途有決定的意義。中國共產黨與中國蘇維埃政府在少數民族中的基本方針,是在無條件的承認他們有民族自決權,即在政治上有隨意脫離壓迫民族即漢族而獨立的自由權,中國共產黨與中國蘇維埃政府應實際上幫助他們的民族獨立與解放運動,反對帝國主義國民黨,反對他們的內奸賣國賊、土司喇嘛與他們自己的剝削階級。估計到少數民族中階級分化程度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條件,我們不能到處把蘇維埃的方式去組織民族的政權。在有些民族中,在鬥爭開始的階段上,除少數上層分子外,還有民族統一戰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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