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等金融機構控製了全社會貨幣流通的中樞,貨幣存入銀行,轉化為生息的貨幣資本,由銀行貸放給產業、商業。從產業和商業的資本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的角度來看,這就是所謂的“間接投資”或“間接融資”。那意思無非是說,社會公眾的貨幣通過銀行再轉到自己手中,而不是從社會公眾的貨幣持有者手中直接到自己手中。因此,在需要投資新的產業項目,或者需要擴大生產規模的時候,產業生產者、商業經營者不想完全被銀行控製,而是希望從社會公眾的貨幣持有者那裏直接獲得資本,從而產生了繞過銀行係統的“直接投資”或“直接融資”的股票資本市場。

    因此,“間接投資”“間接融資”與“直接投資”“直接融資”的說法隻是從產業生產者和商業經營者的角度看問題的。

    如果從國家統治者、社會管理者的角度看問題,就不一定是這樣了,假如統治者和管理者也不幹涉經濟,隻要求看到農業生產和工業建設的發展,等著征收稅款,那麽,他們不會區分什麽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假如他們擁有銀行或控製銀行,那麽,他們的“間接投資”與“直接投資”的觀點就可能與生產者和經營者們的觀點相反了。

    再從社會公眾貨幣持有者的角度來看,他們手中的貨幣,不是作為單純的銀行存款,就是作為貨幣經營機構的借貸貨幣資本,這兩種性質的貨幣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在保證本金安全的情況下,獲取一份確定比率的利息收入,所謂錢生錢而已。這兩者從來就不是產業和商業的實業投資者。不說單純的銀行存款者,就說借貸資本所有者,他們的貨幣總是作為貨幣資本貸放,並在規定時間內連帶本金和利息一並取回,從來也不會將貨幣“凝固”在新購置的機器、設備或者擴建的廠房等固定資產投資上麵。

    如果貨幣所有者都成為實業投資者,那麽,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高度發展所形成的現代社會分工、合作體係豈不是要打亂重建了嗎?

    事實上,對產業資本來說,將資本生產循環運動中的貨幣資本職能分離出去,使之獨立行使貨幣資本的社會職能,本身就是生產高度集中、生產社會化、社會化分工普遍發展的結果。現在生產的集中,生產規模空前的擴大,巨型投資項目的出現,又促使產業生產者和商業經營者想要親自掌握這些生產經營資本。

    股份製度這種經濟組織模式是應運而生的,通過這種經濟組織模式,產業生產者和商業經營者可以“免費”獲得巨額的貨幣資本。說它是免費,是因為產業和商業的資本所有者隻要出售股票這種資本所有權證書,即可以獲得無限多的貨幣,或者說是貨幣資本;說它是“無限多”當然有點兒誇張,其實,獲得貨幣資本的限製是有的,就是不能超過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大股東的最低控製權股份份額。

    保證控股股東和其他大股東的最低控股權是股份製這種法律製度設計的核心規則,從股份製一出生,這條規則就是每一個股份製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大股東首先會自覺遵守的。而正是這條規則,讓我們看到,股份製度之所以能夠順勢而出,就因為產業生產者和商業經營者需要“免費”獲得無限多的貨幣資本,以供生產和經營所需,而從來不是為了與社會公眾“共同發展”產業和商業。至於出售股票而要每年從產業和商業利潤中拿出一小部分作為股息以支付給股票持有者,這也是天經地義的法則。

    世界各國有關股份公司的法律,包括我國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控股股東的控製權,都做出了同樣的明確規定,一般的法律表述是這樣的: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這個規定的核心就在於:保證產業所有者、商業經營者對股份公司的絕對控製權或相對控製權;體現資本產生權力,有一份資本就有一份權力,資本的多寡決定權力的大小。世界各國的股份製,之所以對控股股東都有著同樣的規定,就因為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經濟基礎上,必然有著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法律製度。

    如果一個上市公司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手中沒有或無法掌握足以控製公司的股權,有些國家也會製定一係列適當的法律規範,以保證產業生產者和商業經營者對公司的絕對控製或相對控製權。

    產業生產者和商業經營者為了生產和經營的發展、壯大,需要足夠多的貨幣資本,但他們總是受到銀行等金融係統的控製,不但要支付貸款利息,還要接受銀行等金融機構安插進來的“監督員”;嚴重的是,一旦不能按時還本付息,就可能會被吞並。因此,就會發生生產、經營的組織形式的製度創新,股份製度是現在所能找到的最適合生產、經營發展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股份公司這種組織生產、經營的形式,對產業生產者和商業經營者來說,就是一種直接融資。這樣說,完全是從生產經營者相對於從銀行獲取貨幣資本的角度來說的。

    但是,事物的客觀發展規律,可能為社會生產方式的進一步發展展現了一種全新的前進道路,那就是從私人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逐漸走向一種新的生產方式——私人資本和社會資本混合發展。從目前世界各國對股份製的基本相同的法律規定來看,如前所述,現在的法律製度無一例外地保證了大股東對股份公司的全麵控製。但股份公司製度本身也在發展,從發展的前景來看,一旦私人資本、集體資本等控股股東的資本轉變為平等的社會資本,那麽,現有的控股股東資本所有製可能就發展成為全社會資本所有製,一種全新的生產方式,即生產資料全社會所有製的生產方式可能就出現了。

    一、股票發行和交易市場。

    現在我們來看這種被稱為直接投資或直接融資形式的股份公司的運行方式。由於股份公司這種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形式,其與社會大眾貨幣提供者的連接點在於股票,具體來說就是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因此,我們就從股票發行和交易的流程、規則、投資、買賣、收益等等方麵來認識股份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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